3. 剂型和规格 剂型:冻干疫苗,用随附的注射用无菌水溶解,IP 注射,用于肌肉注射或皮内注射。 规格:灭活狂犬病毒(Pitman Moore 株)-效力 ≥ 2.5 IU 4. 临床特点 4.1 治疗指征 狂犬病主动免疫: (a) 暴露前预防(预防性,暴露前):在可能感染狂犬病之前进行免疫,特别是对于兽医、兽医学学生、动物饲养者、猎人、林业工人、动物处理者、屠夫、狂犬病研究实验室人员等,或在访问狂犬病流行区(狂犬病感染区)之前。 (b) 暴露后预防(暴露后):接触患有狂犬病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动物后,或接触接种狂犬病的尸体后的治疗 4.2 剂量和给药方法 将稀释剂(1 ml 注射用无菌水 IP)加入冻干疫苗中。在重新配制之前和之后,应目视检查疫苗是否有任何异物颗粒和/或外观变化。如果疫苗的外观发生任何变化,则不得使用疫苗。用无色透明稀释剂重新配制冻干粉后,会产生透明溶液。 A) 暴露前疫苗接种:暴露前疫苗接种适用于高风险人群(实验室人员、兽医、屠宰场工人、在疫区工作的警察、动物贩卖者、动物饲养员、检疫站工作人员、动物学家以及疫区的猎场看守人、猎人、护林员、林业工人等)。暴露前疫苗接种也适用于在疫区停留时间较长(数月)并因此经常接触潜在狂犬病动物(狗、猫、狐狸、蝙蝠或其他有狂犬病风险的动物)的人员(包括儿童)。肌肉注射途径暴露前基本免疫包括在第 0、7 和 28 天(或第 21 天)进行三次肌肉注射,每次注射一剂(1 毫升),注射到三角肌,或幼儿的大腿前外侧,但绝不注射到臀部。最后一次接种后 2-3 周检查血清转化情况。对于疑似免疫抑制(药物或疾病)的人和具有高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常规检查是必要的。对于具有高职业风险的人,应每 6 个月检查一次中和抗体滴度;对于所有其他具有持续风险的人,应每年测定一次滴度。如果滴度不足(≤ 0.5 lU/mL),则应进一步给予加强剂量,直至疫苗接种成功。B) 未完成或未接种疫苗的人的暴露后措施:• 伤口处理作为急救,应使用肥皂和水或清洁剂彻底清洁伤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破伤风加强针和抗生素治疗。• 使用 VaxiRab N ® 肌肉注射途径主动接种疫苗在第 0、3、7、14 和 28 天,将 1 ml 剂量肌肉注射到三角肌或幼儿大腿前外侧,但切勿注射到臀部,共 5 次。(世卫组织 2005 年技术报告系列,第 931 号)应通过测量第 14 天的滴度来检查高危免疫功能低下人群中疫苗接种(≥ 0.5 lU/mI)的成功率。滴度低于 0.5 IU/ml 的患者应尽快同时再注射两剂疫苗。应进一步检查抗体滴度,并根据需要注射更多剂量的疫苗。
1。Shri Manoj Ahuja,D/O农业与农民福利,M/O农业与农民福利。2。Ayush部秘书Shri Vaidya Rajesh Kotecha。3。Shri Arun Baroka,D/O化学物质和石化化学物质,M/O化学和肥料。4。Shri Arun Singhal,秘书,D/O肥料,M/O化学和肥料。5。S. Aparna女士,D/O药品,M/O化学和肥料。6。民航部秘书Shri Rajiv Bansal。7。Shri Amrit Lai Meena,煤炭部秘书。8。Shri Sunil Barthwal,D/O商业秘书,M/O商业与行业9。Shri Anurag Jain,部长,秘书,用于促进行业和内部贸易,M/O商业和工业。10。Shri Rohit Kumar Singh,D/O消费者事务部秘书,消费者事务部,食品和公共分销部。11。Shri Sanjeev Chopra,D/O食品与公共分销秘书,消费者事务部,食品和公共分销部。12。Shri K. Rajaraman,DCC董事长兼秘书,D/O电信,M/O通信。13。Shri Vineet Pandey,秘书,D/O帖子,M/O通信。14。M/O公司事务秘书Manoj Govil博士。15。Shri Lok Ranjan,东北地区M/o的秘书。 16。 M/O地球科学秘书M. Ravichandran博士。 17。 T. V. Somanathan博士,秘书,D/O支出,M/o财务19。Shri Lok Ranjan,东北地区M/o的秘书。16。M/O地球科学秘书M. Ravichandran博士。17。T. V. Somanathan博士,秘书,D/O支出,M/o财务19。Leena Nandan女士,M/O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的秘书18。Shri Sanjay Malhotra,秘书D/O收入,M/O财务20。Shri Ajay Seth,D/O经济事务秘书,M/O财务21。Shri Vivek Joshi,D/O金融服务秘书,M/o财务22。Shri Ali Raza Rizvi,D/O公共企业秘书,M/o财务23。Shri Tuhin Kanta Pandey,D/O投资和公共资产管理秘书,M/O财务。24。Shri Rajesh Kumar Singh,秘书,D/O动物藏身携带和乳制品,M/O渔业,饲养员和乳制品25。Shri Jatindra Nath Sawin,秘书,D/O渔业,M/O渔业,畜牧业和乳制品26.Smt。Anita Parveen,M/O食品加工行业秘书。27。D/O健康研究秘书Rajiv Bahl博士,M/O健康与家庭福利28。Shri Kamran Rizvi,M/o重工业秘书29。Shri Ajay Kumar Bhalla,内政大臣,M/O内政部30。Shri Manoj Joshi,M/o住房和城市事务秘书31Apurva Chandra女士,秘书,M/O信息和广播32。Shri Pankaj Kumar,秘书,D/o水资源,河流开发与恒河的复兴,M/o Jal Shakti33。Vini Mahajan女士,秘书,D/O饮用水与卫生,M/O Jal Shakti 34。Arti Ahuja女士,M/O劳动与就业秘书35。D/O法律事务秘书Niten Chandra博士,M/O法律与司法36。M/O法律与司法立法部秘书Reeta Vaishta博士37。Shri S.K.G.Rahate,秘书,D/O Justice,M/O法律与司法38。Shri B.B.Swain,秘书,M/O Micro,中小型企业39。Shri Vivek Bharadwaj,秘书,M/O矿山40。Shri Bhupinder Singh Bhalla,秘书,M/o新和可再生能源
第 1 条 制定动物遗传学评估规则和程序,对在农业和畜牧业部登记的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的牛、水牛、绵羊和山羊种畜的遗传质量进行分类。唯一款。本条款部分列出的规则和程序旨在促进国家畜群的遗传收益。第 2 条 为了精液商业化,对精液收集和处理中心的饲养者遗传质量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I - 向农业和畜牧业部提交申请; II - 出示由农业和畜牧业部授权执行谱系登记服务的该品种的育种者协会颁发的最终谱系登记证书或最终谱系控制证书,或由在农业和畜牧业部注册的促进动物技术测试的实体颁发的特殊识别和生产证书; III - 通过 DNA 基因分型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资格,并提交由农业和畜牧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等位基因谱报告; IV - 针对每个品种或种族组成,提供一份证明其在公认的改良计划中进行了基因评估的文件。 §1º 为了遵守本条第三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等位基因谱,前提是它们事先得到农业和畜牧业部的批准。 § 2 本条第 IV 款中提到的文件必须是遗传改良计划提供的最新文件。第 3 条 育种者的动物遗传学评估将根据遗传改良计划的选择指数进行分类,并获得遗传分类印章,形式为本条例附件一。唯一款。为了宣传和推广精液收集和处理中心、协会、动物技术测试促进实体、饲养者等的精液和遗传物质的销售,必须在所有宣传材料中披露饲养者的动物遗传学评估的遗传分类,即:I - 金印 - 上次评估中排名前 10%(deca 1)的合格捐赠者。 II - 银印 - 上次评估中合格捐赠者比上次评估优秀 10% 至 30%(第 2 和第 3 年)。 III - 铜印 - 上次评估中合格捐赠者比上次评估优秀 30% 至 50%(第 4 和第 5 年)。 IV - 红印 - 低于平均水平的捐赠者,在上次评估中合格率在 50% 到 100% 以上(6 到 10 年)。 V - 白色印章 - 没有进行基因评估的捐赠者。§1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官方遗传分类印章的模型应符合以下要求:圆形,周围刻有“农业和畜牧业部”和“动物遗传评估”字样;内部包含中心突出显示的百分位数或十位数;并在下方写上“有效期至 dd/mm/yyyy”,按照附件一中示例的格式。§ 2 本条顶部提到的披露必须至少包含动物遗传学评估所依据的计划中的标识和分类、包含颜色的印章描述、百分位数或十进制数,以及动物遗传学评估的有效期。 § 3º 当饲养者要求对巴西尚未进行基因评估的品种进行动物遗传学评估时,根据第 2 条第 IV 款,这些动物将在本 IN 公布之日起最多 5(五)年内获得白印,此后必须遵守上述条款。第 4 条 持有特殊识别和生产证书、年龄为 5 岁或以上的动物必须提供由在农业和畜牧业部注册的动物技术测试促进实体颁发的补充和最新的基因评估信息以及这些动物的后代数据。第五条 农业和畜牧业部将发布补充法案,列出有害基因、单倍型和/或等位基因,旨在禁止携带这些基因的饲养者进入精液收集和处理中心,以减少此类等位基因在已鉴定品种/种族群体中的频率,造福国家畜牧业。第 6 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用于商业化目的的动物遗传学评估有效期为 2(两)年,在此期间,任何在农业和畜牧业部注册的精液收集和加工中心均可将其用于第 3 条所规定的分类目的。唯一款。该期限结束后,为了将精液库存商业化,精液收集和处理中心必须要求进行新的动物遗传学评估,以使动物的基因分类保持最新,如第 3 条所规定的那样。第 7 条精液收集和处理中心、育种者协会、动物技术测试推广实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在其网站、目录和广告材料上宣传本标准中建立的分类,以支持农业和畜牧业部的教育工作,目的是提高巴西养牛农民对参与基因改良计划和官方动物技术测试的重要性的认识,因为它们对农业综合企业有影响。第八条 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注册饲养员时,其具体目的是收集精液,用于后代测试或研究。 §1º 对于章程规定的登记,必须有负责基因改良计划的人员出具的声明,告知育种者被选中参加后代测试,以及测试所需的剂量。 §2 如有研究需求,研究项目必须提交农业和畜牧业部进行评估,其中至少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目标、方法、所涉及农场名单以及研究所需剂量数量等信息。 §3 签发的授权文件中必须注明为剂量所述目的而采集的剂量。第 9 条 对于本条例所涵盖的对来自核移植 (NT) 的饲养者的评估,只接受通过对动物本身或移植来源动物进行基因评估而提供的性能证明,前提是来自 NT 的动物尚未满 7 岁,并且基因评估基于后代的数据。第十条 饲养者在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进行注册,用于商业化精液,目的是维持或增加受到威胁或面临严重灭绝风险的遗传群体的有效规模,或渗入具有动物技术意义的等位基因,使用进口或非进口材料,这些材料没有证明系谱鉴定或遗传价值量化的文件,经农业和畜牧业部分析后可获得授权。唯一款。必须提供研究机构进行的遗传或基因组研究,前提是它不会引起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必须证明遗传物质对国家畜群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饲养者向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采集精液供其主人畜群专用,不受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限制。第十二条 2020年3月3日第13号规范性指示现予废止。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少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目标、方法、所涉及农场的名单以及研究所需的剂量数量等信息。 §3 签发的授权文件中必须注明为剂量所述目的而采集的剂量。第 9 条 对于本条例所涵盖的对来自核移植 (NT) 的饲养者的评估,只接受通过对动物本身或移植来源动物进行基因评估而提供的性能证明,前提是来自 NT 的动物尚未满 7 岁,并且基因评估基于后代的数据。第十条 饲养者在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进行注册,用于商业化精液,目的是维持或增加受到威胁或面临严重灭绝风险的遗传群体的有效规模,或渗入具有动物技术意义的等位基因,使用进口或非进口材料,这些材料没有证明系谱鉴定或遗传价值量化的文件,经农业和畜牧业部分析后可获得授权。唯一款。必须提供研究机构进行的遗传或基因组研究,前提是它不会引起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必须证明遗传物质对国家畜群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饲养者向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采集精液供其主人畜群专用,不受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限制。第十二条 2020年3月3日第13号规范性指示现予废止。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少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目标、方法、所涉及农场的名单以及研究所需的剂量数量等信息。 §3 签发的授权文件中必须注明为剂量所述目的而采集的剂量。第 9 条 对于本条例所涵盖的对来自核移植 (NT) 的饲养者的评估,只接受通过对动物本身或移植来源动物进行基因评估而提供的性能证明,前提是来自 NT 的动物尚未满 7 岁,并且基因评估基于后代的数据。第十条 饲养者在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进行注册,用于商业化精液,目的是维持或增加受到威胁或面临严重灭绝风险的遗传群体的有效规模,或渗入具有动物技术意义的等位基因,使用进口或非进口材料,这些材料没有证明系谱鉴定或遗传价值量化的文件,经农业和畜牧业部分析后可获得授权。唯一款。必须提供研究机构进行的遗传或基因组研究,前提是它不会引起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必须证明遗传物质对国家畜群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饲养者向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采集精液供其主人畜群专用,不受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限制。第十二条 2020年3月3日第13号规范性指示现予废止。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经农牧业部分析后方可授权。唯一款。必须提供研究机构进行的遗传或基因组研究,前提是它不会引起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必须证明遗传物质对国家畜群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饲养者向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采集精液供其主人畜群专用,不受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限制。第十二条 2020年3月3日第13号规范性指示现予废止。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经农牧业部分析后方可授权。唯一款。必须提供研究机构进行的遗传或基因组研究,前提是它不会引起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必须证明遗传物质对国家畜群的重要性。第十一条 饲养者向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登记,采集精液供其主人畜群专用,不受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限制。第十二条 2020年3月3日第13号规范性指示现予废止。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