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尚未根据1933年法案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律进行注册。股票在美国境外仅提供并出售给非美国依赖于1933年法规的法规的人。该公司尚未根据1940年的法案进行注册,但会根据其第3(c)(7)条的规定免于此类注册。依靠第3(c)(c)(c)(7)条的发行人的未偿证的证券,以至于他们归美国人(或我们的人的受让人)拥有,必须仅由在收购此类证券时拥有“合格的购买者”在第2(a)(A)之内的“合格购买者”的人拥有。因此,根据《 1933年法案》规则144A,公司股票的任何美国购买者都必须是“合格的机构买家”,也必须是《 1940年法案》第2(a)(51)条中的“合格购买者”。除非获得经理事先同意,否则任何将受到1940年法案,1933年法案,CEA或美国所得税的美国人的投资开放。请参阅附录IV,以获取美国人的定义以及有关与我们个人有关的限制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