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4 决定,考虑到 MEPC.174(58)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G8)》,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可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 5 决定,就本决议执行段落 4 而言,“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合同日期。如果没有这样的日期,“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实际日期; 6 决定,现有 IMO 文书中对《指南 (G8)》和 2016 年《指南 (G8)》的引用应理解为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的引用; 7 同意在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D-5 条进行的任何审查中考虑本决议中提及的日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适当技术得到批准和可用;8 决定在《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生效时撤销 MEPC.279(70) 号决议通过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 (G8) 批准指南;9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含《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文本的核证副本分送《压载水管理公约》所有缔约方;10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预决议的副本分送
- 委员会通过了 Res.MEPC.325(75),该决议提供了对 BWM 公约第 E-1 条的修正草案,要求对压载水管理进行检验和发证,并确认已进行调试测试以验证任何 BWMS 的安装,以证明其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正常运行。 - 该修正案要求对经主管机关批准型式的 BWMS 处理的压载水进行生物测试(指示性分析),并且应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测试指南(BWM.2/Circ.70/Rev.1)进行分析。 - 该修正案还包括对 IBWM 证书格式的修正草案,除了“本船采用的主要压载水管理方法是”下的当前选择(按照规则 D-1、D-2 和 D-4)之外,还增加了“按照规则的其他方法”的选择。制定此标准时考虑到,根据 BWM 公约,存在多种压载水管理方法,例如根据规则 A-4 由主管机关授予的任何豁免、根据规则 A-5 满足的等效符合性、根据规则 B-3.6 满足的接收设施以及根据规则 B-3.7 满足的其他公认方法,但当前的 IBWM 证书并未提供这些方法的相关条目。
.1 包含非机密数据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描述,采用通常的 MEPC 文件格式进行传播(最好少于 50 页)。主管部门应争取在 MEPC 会议上提交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非机密描述,该会议在预计决定批准系统的 MEPC 会议之前举行。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应尽早向预计决定批准系统的 MEPC 会议提交非机密描述,但不得晚于下文第 2.3.7 段规定的 28 周期限。包含超过 20 页的 BWMS 非机密描述的文件将不会全部翻译成所有工作语言。出于翻译目的,它们应包括不超过四页的文件摘要,并以可能需要的语言(例如英语)作为附件提交技术内容。寻求批准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提议者应彻底遵守程序 (G9) 第 8.1.1 段的规定,同时牢记未能提供非机密信息可能会导致成员国在委员会要求时没有足够的数据来批准提案。INF 文件可与批准提案一起使用,以确保所有安全和环境保护数据均可用;
海岸警卫队压载水管理法规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区别在于设备测试和验证协议。2005 年,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 G8 指南,供船旗国政府对压载水管理系统 (BWMS) 进行型式认证,并于 2008 年进行了更新。目前,这些指南是建议性指南,因为它们尚未作为强制性规范生效。船旗国政府对这些指南的应用方式不同,它们不要求由独立于制造商的组织进行型式认证测试。相比之下,美国的型式认证测试程序是强制性的、详细的,并规定了独立于制造商的测试。值得注意的是,海岸警卫队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压载水管理公约中的压载水排放标准相似,但不相同。压载水管理公约 D-2 条例中的排放标准以“可行”(即能够繁殖)生物为术语,而海岸警卫队的排放标准则以“活”生物为术语。此外,正如这里所述,证明 BWMS 符合排放标准的测试要求是不同的。1.2 现在 BWM 公约已经批准,美国法规在其生效后是否有所变化?
1770 表 5.1.2 引入了新的第 4.19 项,其中包含对压载水管理系统中灭火器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15.5 项,其中包含对装有臭氧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上臭氧探测器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18.2.4 项,其中包含对压载水管理系统中 EEBD 的必要性的要求。引入了新的第 20 项,其中包含对从事压载水管理系统维修、保养和修理工作的船员的防护设备的必要性的要求
附件 5 MEPC.300(72) 号决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还注意到它通过 MEPC.125(53) 号决议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指南》(指南(G8)),并通过决议MEPC.174(58) 和 MEPC.279(70) 号决议的修订, 希望以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形式使导则(G8)在压载水管理公约下具有强制性, 注意到 MEPC.296(7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A-1 和 D-3 条的修正案,使上述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忆及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同意了在考虑 MEPC.125(53) 和 MEPC.174(58) 号决议的情况下批准的、对已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先行者不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 铭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不具有效力关于在相关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已认可并安装于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即该系统无须因该证书到期而进行换新或更换, 在其第 72 届会议上,审议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草案, 1 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 BWM 公约缔约方注意,BWMS 规则将于 BWM 公约相关修正案生效后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