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东盟分类法的最新版本可能需要一些完善来澄清一些歧义并避免意外后果。分类法中第2版中的CPO分类表明,在区分减弱和不减弱的CFPP方面不足。此分类可能会无意中将减弱的CFPP包括在提前退休计划中。此外,分类法对发电活动的分类似乎有限,因为它排除了配备有碳捕获技术的简化燃煤电厂的电力。即使分类法不能直接禁止从化石燃料发电,这与环境目标1(EO1)缓解气候变化的原则一致,即使分类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化石燃料发电。幸运的是,只要由CCUS(CCUS)(如最终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GHG)排放)满足TSC的要求,东盟分类法版本已指定了配备了减排技术(例如CCUS)的CFPP。
2。要达到净零途径,到2030年必须将未减弱的全球使用量减少一半以上,并在2040年完全逐步淘汰。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亚洲,平均而言,舰队比发达国家更年轻,挑战更为复杂。此外,这些年轻的CFPP通常与市场力量隔离开来,包括通过补贴和电力购买协议。煤炭深深地嵌入经济体中,影响了远远超出该工厂的多个部门和工作,并在当地和全国范围内既得利益。发展中国家很容易从私人银行和CFPP投资中筹集国内和国际资本,并可以以低成本开发煤炭价值链。在许多情况下,与可再生能源和电池存储不同,煤炭投资可以在本地融资。清洁能源的成本结构还倾向于前载资本支出,这在获得资本有限且资本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优势CFPPs。
国内煤炭价格通常与国内市场义务 (DMO)(如《矿业法》所反映的)一起实施,以确保印度尼西亚的燃煤电厂运营所需的煤炭供应。实施国内价格义务 (DPO) 提高了印度尼西亚政府需要提供的补贴水平,但同时也为印度尼西亚人民提供了负担得起的电力。然而,这导致燃煤电厂的电力比可再生能源更便宜。
实施总统对可再生能源的法规:从煤炭发电厂到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总裁乔科·维多多(Joko Widodo)的过渡开始2022年的112年,关于供应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加速(“可再生能源的PR”),该电力于2022年9月13日生效。该法规表明,根据政府法规编号2014年第79届国家能源政策(“ GR 79/2014”)。 可再生能源的公关引入了主要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对电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随着燃煤发电厂的逐步淘汰(“ CFPP”),并敦促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发展。 我们重点介绍以下关键规定。2014年第79届国家能源政策(“ GR 79/2014”)。可再生能源的公关引入了主要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对电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随着燃煤发电厂的逐步淘汰(“ CFPP”),并敦促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发展。我们重点介绍以下关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