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 (CJEU) 澄清说,通过基因编辑等新诱变技术获得的植物属于现行欧盟转基因立法 1 的范围。为了解决和改变这种情况,作为其“从农场到餐桌”战略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现已提出一项关于通过某些新基因组技术 (NGT) 获得的植物的法规,旨在创造一类特殊植物,这些植物可以在比转基因立法 2 更宽松的条件下在欧盟境内释放和用于农业。2024 年 2 月 7 日,欧洲议会议员 (MEPs) 通过了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ENVI) 的一项提案 3,以修订欧盟委员会旨在促进欧洲通过新基因组技术 4 (NGT 植物) 获得的植物发展的法规草案。
(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2条(“宪章”)确保了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这需要个人在组或有组织的结构中团结的权利。这项权利 - 正如欧盟法院(“ CJEU”)认可的那样,构成了民主和多元化社会的基本基础之一,因为它允许公民在共同利益的领域集体采取共同行动,并为公众生活做出贡献。此外,宪章第11条所列出的表达和信息自由的权利包括持有和发表意见以及接收和传授信息的自由。此外,《宪章》第41条关于良好行政权的权利授权给予其决定理由。最后,《宪章》第24条包括儿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并规定应考虑这些观点,以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涉及的事项。
本报告介绍了欧盟反歧视法的不断发展的维度:“通过关联歧视”和“假设歧视”的概念。1欧盟反歧视指令禁止在一套有限的理由上进行歧视:年龄,残疾,宗教或信仰,性取向,种族或种族或种族或种族。2歧视主张通常是由具有这些特征所包含的特征的人提出的,例如,由于雇主的穆斯林信仰而被雇主驳回。通过关联和假设歧视的概念认识到,没有受保护特征的人也受到歧视。但是,这些概念的参数尚不确定。法律原则是由CJEU逐步制定的,其判例法已得到成员国一级越来越多的决定的补充。本报告探讨了该案例法,以便为这些概念如何具有和可能进一步扩展欧盟的反歧视法的个人范围提供实际指导。
最近接近这些主题的报告很多。让我们引用OPECST报告:“ 2021年新的植物选择技术NIC:优势,极限,可接受性” 1,EFSA 2报告有关植物风险发展的证据的报告,这要归功于新的基因组技术,以及关于基因组的新技术和多样性评估的报告”,导致了ctps科学委员会的推荐。使用这些技术的监管框架还构成了局部主题,(i)(i)2021年4月的欧盟委员会报告为构建这些技术的立法的演变开辟了道路,欧洲理事会要求在2018年7月25日在欧洲司法法院(CJEU)提出的统治统治的判决后,欧洲委员会要求的报告为统治而造成的报告,统治了这些技术。组织(GMO)和(ii)欧洲与某些其他国家之间的对比鲜明的监管情况(例如美国,中国,印度,英国)。美国,中国,印度,英国)。
AECM 爱沙尼亚城市和市政当局协会 AI 人工智能 CAHAI 人工智能特设委员会 CARICOM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 CIO 首席信息官 CJEU 欧洲联盟法院 COE 欧洲理事会 DEI 欧洲工业数字化 DN 数字国家 EAS 爱沙尼亚企业 EC 欧盟委员会 ECHR 欧洲人权公约 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 EGA 电子政务学院 EHRC 爱沙尼亚人权中心 EU 欧洲联盟 FRA 基本权利机构 GDPR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ICT 信息和通信技术 IT 信息技术 ITL 爱沙尼亚信息技术和电信协会 MOOC 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 NATO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CCDCOE 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 NGO 非政府组织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PDPA 个人数据保护法 PIA 公共信息法 STOA 科学技术未来小组 UK 英国 UN 联合国 USA 美利坚合众国 VAT 增值税 WTO 世界贸易组织
人工智能减少了人类在产品推荐和产品购买过程中的作用,意味着商标法的一些历史概念和原则将不再适用,或者至少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解读,以反映新的零售现实。这引发了几个与商标法相关的问题,涉及混淆、不完美记忆、普通消费者和二次侵权。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是涉及人工智能与商标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涉及人工智能的商标裁决数量可能会增加。作者预计,法院将以类似于欧洲法院谷歌法国案的方式来解读人工智能在商标和采购决策中的参与,在该案中,谷歌没有被判定对自动 Adword 推荐系统中的商标侵权负责,除非它已被告知侵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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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25 日,应法国国务委员会 (Conseil d'État) 的要求,欧盟法院作出判决 (Case C-528/16),裁定通过新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属于欧盟转基因生物立法的范围 (关于故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的 2001/18/EC 指令)。根据该裁决,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诱变技术是一套无需插入外来 DNA 即可改变生物物种基因组的技术,原则上受欧盟范围内相关授权、可追溯性和标签规则规定的义务约束。法院认为,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属于转基因生物,因为这些技术和方法“以非自然发生的方式”改变了遗传物质。然而,通过诱变技术获得的生物体,这些生物体传统上已在许多应用中使用,并且具有长期的安全记录,因此仍不受这些义务的约束。监管新技术的背景
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AML) 法律要求银行部署交易监控系统 (TMS) 来检测银行客户的可疑活动并向执法机构报告该活动。由于监控客户数据以检测可疑活动会干扰基本权利,因此 AML 系统必须遵守欧洲基本权利法下的比例测试,正如欧洲联盟法院 (CJEU) 最近在爱尔兰数字权利案和瑞典 Tele2 - Watson 案中所表达的那样。据我们所知,尚未分析 AML 系统是否符合这些最新案件中所表达的比例测试。随着银行和监管机构考虑转向基于 AI 的工具来检测可疑交易,了解比例测试如何适用于当前的 AML 系统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的目的有两个:研究当前的 AML 系统是否符合比例测试,以及研究 AML 系统中向 AI 的转变是否会加剧比例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对已发现的比例问题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