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1.1 民航局已同意支持国防部对民用军用飞机进行监督。本传单中描述的民航局/MAA 联合政策和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原则涵盖了此项支持,详细安排在民航局与相关国防部交付团队 (DT) 之间的合同中规定。对于在本传单中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运行的飞机,还应参考 MAA 监管出版物 (MRP)、监管条款 (RA) 1165 1“民航局对军用注册航空系统的监督”和其他相关监管条款。本传单 (B-40) 是民航局和 MAA 联合发起的文件,定义了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政策和原则。1.2 国防部拥有多家民用承包商,他们为国防部提供飞机维护和适航管理服务。民用承包商的义务包括提供飞机以及持续适航管理和维护军用注册飞机。所有军用注册飞机均属于国防大臣的管辖范围。因此,民航局对飞机没有监管管辖权或责任。1.3 该计划首次推出时,最初的概念涵盖由民用组织拥有但带有军事注册的飞机,即民用军用注册 (COMR) 飞机,随后更名为军用注册民用飞机 (MRCOA)。然而,该概念现已发展到国防部已行使选择权购买某些具有民用型号证书的飞机并与民用运营商/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支持的地步。因此,本传单原则涵盖的一些飞机是国防部所有,而不是民用所有。因此,本传单现在的标题是“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 (COMRA)”,以更好地描述与国防部达成的协议,即民航局对国防部拥有的一些飞机以及民用飞机进行持续适航监督。1.4 最近,我们看到国防承包商飞行组织 (DCFO) 在本传单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运营英国军用注册飞机的合同。这些 DCFO 必须在适当的批准方案下运作,以确保这些组织遵守 MRP。该计划是承包商飞行批准组织计划 (CFAOS)。根据 CFAOS 合同运营的飞机由组织内部指派一名责任经理(军事飞行)[AM(MF)]。与军事责任人结构不同,AM(MF) 是法律上对运营中的生命风险负责的单人,并且该责任不能转移。1.5 根据本协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