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州立惩教机构内的单位。(b) 医院。(c) 根据 1885 年 PA 152、MCL 36.1 至 36.12 创建的退伍军人机构。(d) 根据本条款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e) 根据 42 CFR 418.100 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2) “个人”是指第 1106 节中定义的术语或政府实体。(3) “公众成员”是指非服务提供者的普通公众成员;除住户合同外,对疗养院没有所有权或合同关系;与疗养院没有实质性业务往来的个人没有合同关系;并且不是对疗养院有所有权或合同关系(除住户合同外)的个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
(2)1972年第2节PA 222,MCL 28.292和《密歇根州车辆法典》第310条,1949年PA 300,MCL 257.310,国务卿询问每个申请人,被许可人或身份证持有人,或者是通过邮寄的邮寄,是否同意参与此类捐赠者中的一部分。国务卿应保持个人记录,该记录表示愿意将其名字放在捐助者注册表上。国务卿应以提供电子访问的方式维护捐助者注册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转移到器官采购组织或其继任组织,组织库和眼库。国务卿应以符合第(4)和(5)款的方式管理捐赠者注册表。
sec。16125。许可委员会应由董事会许可的卫生专业许可的大多数成员组成。董事会应至少包括1名公共成员。董事不得在没有投票的情况下为前任成员,但就1963年州宪法第5条或确定法定人数的第5条而不是成员。如果本文创建了许可的卫生专业子领域,则董事会应包括每个子场的至少1名被许可人。如果本文创建了卫生界子场工作队,则1个从董事会任命的子场的被许可人也应任命为卫生专业子场工作队的成员。如果本文创建了经过认证的健康专业专业工作队,则还应任命1名董事会成员持有卫生专业子领域许可证以外的其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