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纸质形式的异议通知、取消请求或答复未附上向局长提交的请求书和所需费用,则将不予考虑。【注 7】是否允许以纸质形式提交异议通知、取消请求或答复书(附上所需的请求书和费用),取决于请求书是否基于所提供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展示。【注 8】向局长提交纸质请求须遵守 37 CFR §2.146 ,包括 37 CFR §2.146(c)(1) 规定的核实事实要求。【注 9】有支持的请求书将包括一份宣誓书或声明以及任何其他可用证据,以支持 ESTTA 技术问题的断言(例如,显示 ESTTA 错误消息的屏幕打印、致电 TTAB 时获得的有关 ESTTA 不可用的电话参考号码),或支持特殊情况的断言。向局长提交请愿书时,申请人应将这些文件放在同一个信封中寄出。如果已通过 TEAS 向局长提交请愿书,则纸质文件应包含一份关于向局长提交请愿书的 TEAS 的显著声明。纸质文件异议通知或取消请愿书的费用可以通过支票、汇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付款表)或 USPTO 存款账户支付。请参阅“付款方式”,网址为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trademark-fee-information。如果通过支票、汇票或信用卡付款,应在同一信封中提供分别用于向局长提交请愿书和异议或取消请愿书费用的支票、汇票或信用卡表格;从存款账户中扣除费用的书面指示应分别提供向局长提交请愿书的费用以及异议通知或取消请愿书的适当申请费用的说明。虽然所有纸质提交的异议通知和取消及答复请求都必须附有请求书和所需的费用,但是,当提交是由于 ESTTA 的技术困难导致的时,提交人可以同时请求免除和退还费用。
在裁决单方和多方案件时,委员会的商标行政法官以小组形式工作,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案件将得到简要说明,并根据要求进行口头辩论。在案件进入小组之前,可以通过委员会的电子文件系统 (ESTTA) 或由委员会的律师助理或专职律师处理各种文件和动议。委员会的律师助理负责处理日常动议并发布命令,寻求有关案件状态的信息。例如,在多方案件中,当提出可能具有决定性的动议或强制动议时,律师助理将准备中止令,当各方同意通过驳回、放弃申请、放弃注册等方式达成和解时,律师助理将准备处理案件的命令。专职律师,也称为临时律师,负责处理所有有争议的审前事项以及在双方案件中出现的某些类型的无争议动议,审查由双方案件中的律师助理准备签署的命令,并应一方要求或必要时参加取证会议以管理案件。通常,每个未决的双方案件都会指派一名律师助理(负责提交动议和其他文件)和一名专职律师(负责决定有争议的动议并管理案件的进展)。指派给案件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姓名在委员会的案卷数据库 TTABVUE 的诉讼记录中,该数据库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通常,管理临时律师会根据需要重新分配案件,以便平衡案卷,并重新分配准备好决定的有争议动议。单方上诉会指派一名律师助理,其姓名也在 TTABVUE 的上诉记录中。委员会的信息专家提供一般信息并回答状态查询。请联系委员会的主要电话号码:(571) 272-8500。当事人不得单方面联系委员会人员讨论案件的实质或特定实质性问题。专利和商标规则 11.305(b);TBMP § 10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