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颁布的《科威特民航总局安全条例》规定,根据该法,科威特民航总局局长有权通过和修订《科威特民航安全条例》。据此,特制定以下条例,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本条例称为 KCASR 19 安全管理,任何对本标题的引用均指这些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了科威特国民航的基本要求。
本修正案适用于民航总局 (DGCA) 批准或授权在科威特境内运营的以下组织:1. 核准维护组织 (AMO) 持有人;2. 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3. 航空运营商证书 (AOC) 和私人运营商证书 (POC) 持有人;4. 机场运营商;5. 地面服务供应商;6. 飞行培训组织;7. 所有 KCASR 用户。
根据该法并如《科威特民航安全条例》第 4 期第 2 次修订版序言所述,科威特民航总局局长有权通过和修订科威特民航安全条例。据此,特此制定以下 AMC 和 GM,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本 AMC 和 GM 应称为 KCASR 8 - 第 145 部分维护组织批准可接受的合规方式 (AMC) 和指导材料 (GM),任何对本标题的引用均指这些管理科威特民航基本要求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