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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理事会于 1974 年 3 月 22 日首次通过了与维护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并作为《国际航空公约》附件 17 —《安全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发布。本附件的规定要求各国除其他外,建立和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计划(NCASP)。NCASP 的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航空器运营商和机场,主要侧重于劫机和炸弹威胁。然而,在 2001 年 9 月 11 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遭飞机本身作为武器炸毁之后,人们开始更加意识到发生其他类型安全相关事件的可能性,包括发生类似袭击的可能性,或针对空中交通服务设施以及导航和监视基础设施的袭击。因此,为了应对航空安全问题,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了附件 17 的第 12 号修正案。这要求各国将 ATSP 纳入 NCASP,并确保他们实施适当的安全规定以满足 NCASP 的要求。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 (ATSP) 被要求支持各种类型的国家安全和执法的频率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