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先进反应堆监管的替代风险知情、技术包容方法目的:本文旨在提供拟议第 53 部分“商业核电站风险知情、技术包容性监管框架”的替代方案,如委员会在 SECY-23-0021 1 的工作人员要求备忘录 (SRM) 中所述。拟议的替代方案将提供一种先进反应堆许可方法,其中风险分析在许可过程中起支持或确认作用。背景:2019 年 1 月 14 日,总统签署了《核能创新和现代化法案》(NEIMA) 成为法律(公法 115-439)。NEIMA 要求 NRC 准备监管基础设施以支持先进核反应堆的开发和商业化。具体而言,NEIMA 第 103(a)(4) 节指示 NRC“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规则制定,建立一个技术包容性的监管框架,供商业先进核反应堆申请人在新反应堆许可证申请中可选使用”。作为对 NEIMA 的回应,委员会在 SRM-SECY-20-0032 2 中指示 NRC 工作人员准备并发布初步拟议规则语言,进行公众宣传和 1 SRM-SECY-23-0021,“工作人员要求 - SECY-23-0021 - 拟议规则:基于风险的、技术包容性的先进反应堆监管框架”,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ML24064A039)。 2 SRM-20-0032,“人员要求 – SECY-20-0032 – 关于‘先进反应堆风险知情、技术包容性监管框架 (RIN-3150-AK31; NRC-2019-0062)’的规则制定计划” (ML20276A293)。
简介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正在为高级核电站开发一个包括技术的监管框架。这些活动部分是为了解决《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Neima;公法115-439)的要求,该法指导NRC开发针对高级商业核反应堆的技术,法规的框架。neima将高级核反应堆定义为与截至2019年1月建设的商业核反应堆相比,裂变和融合反应堆具有显着改善。响应Neima及其相关的NRC工作人员活动,与制定监管框架相关的活动,该委员会指示工作人员“通过开发委员会考虑许可和调节融合能源系统的委员会方案来考虑在我们的监管结构中适当处理融合反应堆的设计。” 1该委员会在2009年断言,NRC在此类设备对共同国防和安全重要时,对商业融合能源设备具有监管管辖权,或者可能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2委员会当时指示员工等待,直到融合技术的商业部署变得更具可预测性,然后才花费大量资源来开发融合技术的监管框架。在开发融合技术和NEIMA要求为包括融合反应堆在内的高级核反应堆提供技术框架的框架的要求中,不断进步已移至最前沿,以解决融合能源系统的许可和调节。
背景:2019 年,国会通过《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NEIMA;公法 115-439),指示 NRC 开发监管基础设施,以支持先进核反应堆(包括核裂变反应堆和聚变反应堆)的开发和商业化。NEIMA 要求 NRC 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一项规则制定,以建立一个技术包容的监管框架,供商业先进核反应堆申请人选择使用”。监管框架的制定旨在为聚变技术开发商提供清晰度和可预测性。为了响应 NEIMA 和聚变技术的持续发展,委员会在 2020 年指示 NRC 工作人员“通过制定供委员会考虑许可和监管聚变能系统的方案,考虑在我们的监管结构中适当处理聚变反应堆设计。”作为回应(ML20288A251;2020 年 11 月 2 日),NRC 工作人员表示,它将评估聚变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可能的监管方法,这些方法与正在进行的先进核裂变反应堆规则制定无关,将创建 10 CFR 第 53 部分“面向商业核电站的风险知情、技术包容性监管框架”。
引言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NRC) 根据《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NEIMA) 的要求制定了本报告。具体而言,NEIMA 第 103(d) 条要求,“不迟于 [NEIMA] 颁布之日起 1 年,委员会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现有监管框架内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准备许可程序……”第 103(d) 条进一步指示 NRC“寻求 [能源部]、核能行业、各种技术开发商和其他公共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制定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准备许可程序的拟议成本估算、预算和时间表。”NRC 在本报告中讨论了这些要求中的每一个。 NEIMA 将“研究与试验反应堆”定义为:(1) 根据 1974 年能源重组法 (ERA) 第 202 条 (42 USC § 5842) 属于委员会许可和相关监管权力范围内的反应堆,(2) 根据经修订的 1954 年原子能法 (AEA) 第 104c 条 (42 USC § 2134(c)) 许可,可用于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 (3) 非商业核反应堆。因此,本报告重点关注符合此定义的先进核反应堆。1 其中包括轻水小型模块化反应堆;微反应堆;非轻水反应堆,包括高温气冷反应堆、液态金属快堆(如钠冷快堆)和熔盐反应堆。本报告还涵盖了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设计类似于目前正在运行的利用设施进行许可(104c 类许可证),包括用于研究和开发先进反应堆技术的设施。与 NEIMA 的指示一致,本报告不涵盖根据《原子能法》第 103 条对商业核反应堆进行许可,但指出 NRC 为商业设施许可而开展的准备活动也可以支持对先进研究和测试反应堆进行许可。最后,本报告还讨论了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利用设施进行许可的 NRC 流程,包括 DOE 拥有的某些设施。基于对现有监管框架和可用的许可和技术指导文件的评估,NRC 得出结论,它准备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对新的研究和测试反应堆进行许可。背景根据《原子能法》第 104c 条,NRC 为特定的研究和测试反应堆颁发许可证。 2 根据《联邦法规》第 10 章第 50 部分“国内生产和使用设施许可”的规定,
随着核电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NRC、业界甚至国会都认识到监管流程现代化的必要性。先进反应堆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制造、建造和运营模式,再加上截然不同的商业模式,这些模式将使迄今为止已开发的监管流程得以实现并需要进行调整。核能研究所 (NEI) 1 及其成员提供了随附的提案文件,概述了对核管理委员会 (NRC) 流程、指导和法规的拟议变更,这些变更将实现更现代化的监管框架,以保持安全并提供更有效、更高效的方法来应对远程应用中快速大容量部署反应堆 (RHDRA) 的独特考虑因素。这些提案侧重于实现大规模微反应堆部署所需的监管效率和灵活性,但许多提案可适用于更大型的先进(轻水和非轻水)反应堆。这些提案与 NRC 为建立符合 2019 年《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NEIMA)的新型先进反应堆的现代高效监管框架所做的宝贵努力相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这些提案还将成为风险知情和基于绩效的战略和指导的基础,以许可和监管符合 2024 年《先进反应堆法案》第 208 节要求的微反应堆。此外,这些提案可以部分满足《先进反应堆法案》第 206、505、506 和 507 节中的其他要求。针对《先进反应堆法案》这些部分和其他部分的具体意见将另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