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在国家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北方国家和学者传统上将此条款解释为基于文书的禁令:使用军事武器对于构成使用武力而言是必要的,因此经济制裁绝不可能涉及第二条第四款。相反,南方国家的学者和国家反对这种狭隘的解释,他们认为,由于经济胁迫会产生与传统军事行为一样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后果,因此经济制裁应被认定为使用武力。尽管存在这种替代方法,但北方国家对第二条第四款基于文书的解释已被采纳为习惯国际法,根据现行国际法框架,经济胁迫明确不能被归类为使用武力。然而,由于网络攻击威胁日益增加,全球北方开始认识到,在数字化经济和技术进步的时代,对“武力”的传统解释是不够的。近年来,学者和国家越来越多地放弃基于工具的方法,转而采用另一种框架:违反第 2(4) 条的行为应根据国家行动的“规模和效果”而不是所使用的工具来判断。鉴于第 2(4) 条解释的演变,本文通过将新的“规模和效果”框架应用于围绕经济胁迫的传统辩论,为学术研究做出了新的贡献,认为某些经济制裁——既适用于域外又具有全面性——可能构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