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第 134 届俄亥俄州议会通过了参议院第 52 号法案,该法案赋予县委员会权力,监督该县非建制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选址请求。该法案的颁布是为了应对近年来开发商对在全州选址太阳能设施的兴趣日益高涨。在 SB 52 之前,该州将所有发电设施的选址、运营和退役的独家权力和监督权都交给了俄亥俄州电力选址委员会 (OPSB)。当地分区法不适用。随着 SB 52 的通过,委员们可以宣布县内某些地区禁止可再生能源项目,并可以拒绝开发商对个别项目的请求。这项权力是自由裁量的,与乡镇或县级可能生效的任何常规分区法无关。如果委员们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开发商可以在 90 天后继续向 OPSB 提交申请。当某个项目向 OPSB 提出申请时,SB 52 还允许该项目的县委员和乡镇受托人担任 OPSB 的“临时”成员。
1. 不允许在 ODNR 拥有或管理的土地上建造公用事业规模的设施。 2. 避免不稳定的地面,例如易发生滑坡的喀斯特地貌和山坡。位于有采矿历史(包括地表和地下采矿)地区的项目不应推进,除非岩土工程、工程和可施工性评估和报告表明该项目适合所考虑的区域。开发商在回收的矿山土地上建造和管理太阳能设施时,应注意不稳定的斜坡、地表沉降和快速侵蚀。 3. 开发商应注意油井、气井和水井,以免妨碍其他自然资源的开采。 4. 永久性安全照明应设计为尽量减少光污染,并考虑旨在减少对野生动物影响的照明计划(屏蔽、运动触发和定向照明)。 5. 按照 ODNR 环境审查流程进行环境资源调查。在提交 OPSB 申请之前,划定湿地和溪流。 6. 避开现有湿地和邻近林地。第 1 类和第 2 类湿地应保留至少 120 英尺的缓冲区。第 3 类湿地应保留至少 300 英尺的缓冲区以保持生态完整性。此建议基于 Semlitsch 和 Bodie 的研究(Semlitsch, RD, and JR Bodie. 2003. Biological Criteria for Buffer Zones around Wetlands and Riparian Habitats for Amphibians and Reptiles. Conservation Biology 17(5): 1219-1228),并被新泽西州进一步利用(景观项目版本 3.3 方法 - https://www.state.nj.us/dep/fgw/ensp/landscape/ )。湿地的缓冲距离应从划定和验证的湿地边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