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公共法案 341 (PA 341) 生效。第 6v 节概述了委员会执行联邦法律 1978 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 (PURPA) 第 II 章第 210 节的新要求。PA 341 要求委员会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程序,以确保程序和费率表(包括避免成本费率)根据 PURPA 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FERC) 实施 PURPA 的法规和命令公正合理。在 PA 341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此后每两年,委员会应发布一份报告,描述该州合格设施 (QF) 的状态、每个 QF 的电力购买协议 (PPA) 的当前状态以及委员会为遵守 PURPA 要求所做的努力。这是委员会向立法机构提交的关于密歇根州 PURPA 的第三份报告。
2017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公共法案 341 (PA 341) 生效。第 6v 节概述了委员会执行联邦法律 1978 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 (PURPA) 第 II 章第 210 节的新要求。PA 341 要求委员会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程序,以确保程序和费率表(包括避免成本费率)根据 PURPA 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FERC) 实施 PURPA 的法规和命令公正合理。在 PA 341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此后每两年,委员会应发布一份报告,描述该州合格设施 (QF) 的状况、每个 QF 的电力购买协议 (PPA) 的当前状况以及委员会为遵守 PURPA 要求所做的努力。这是委员会向州立法机构提交的第二份关于密歇根州 PURPA 的报告。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 (FERC)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命令 Broadview Solar, LLC,该命令彻底推翻了该机构四十年的先例。1 该命令从根本上改变了委员会对《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 (PURPA) 下小型能源生产设施合格设施 (QF) 地位的法定兆瓦 (MW) 容量限制的解释。2 PURPA 于 1978 年通过,是一项名为《国家能源法》的全面能源政策倡议的一部分,旨在促进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的采用。3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PURPA 为非公用事业拥有的“小型发电设施”制定了一项法定计划,以基于公用事业避免的成本的优惠价格将可再生能源生产的能源出售给公用事业公司。4 FERC 在 Broadview Solar 案中的决定威胁到 QF 计划的可行性,因为它限制了这些设施的容量
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研究背景 2022 年 6 月 3 日障碍和机遇研讨会背景 小型和社区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俄勒冈州的能源资源多样化和为俄勒冈州社区带来好处提供了机会。迄今为止,这些项目的广泛发展面临着各种财务、互连和政策相关障碍。本次研讨会将寻求识别和描述有前景的小型可再生能源发展机会以及限制广泛项目发展的障碍。相关主题,如所有权模式和项目收益是其他研讨会的主题。政策格局 项目发展机会和障碍受到地方、州和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影响。项目必须在建设和运营前获得选址、互连、承包和其他里程碑的批准。一些障碍有特定的政策目标,旨在确保安全和负责任的发展。同样,一些最初旨在为小规模项目发展创造机会的政策也可能被视为障碍。以下政策是机遇与障碍研讨会的讨论主题:1978 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1978 年《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能源危机之后制定的,旨在鼓励发展小型非公用事业发电设施,这些设施的规模定义为使用可再生资源的 80MW 以下的设施。PURPA 赋予合格设施 (QF) 与公用事业控制电网互连的权利,并要求这些公用事业以避免成本率购买 QF 产生的能源。3 在俄勒冈州,公用事业根据其系统上安装的技术制定不同的避免成本率。某些设施可以符合标准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小于 3MW 的太阳能设施和小于 10MW 的其他可再生能源设施。PURPA 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尤其是小型项目)提供了一条途径,允许开发商以标准合同避免成本率向公用事业出售 QF 的产出,并要求公用事业购买。购电协议:超过标准 PURPA 合同门槛的项目仍可通过购电协议 (PPA) 向公用事业公司输送能源。例如,大于 3MW 但小于 20MW 的太阳能设施仍将被视为本研究和互连目的的小型设施,但不符合社区太阳能计划或标准 PURPA 合同的资格。与 PURPA QF 一样,这些设施为大容量电力系统提供可再生能源和脱碳效益。
1. 避免 QF 费率的成本上限 ...................................................................................................... 13. 2. 对位于同一“地点”的小型发电设施的限制 .............................................................. 17. 3. 终止对具有某些竞争性市场无歧视准入资格的 QF 的购买义务 ............................................................................................................. 18. 4. 最终规则对 PURPA 法规的更新 ............................................................................................. 20. B. 最终规则确保委员会对 PURPA 的实施继续使 QF、采购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和电力消费者受益 ............................................................................. 28. C. 委员会不会取消 QF 的固定费率定价,而是给予各州灵活性,要求在整个电力行业采用相同的可变能源费率/固定容量费率结构 ............................................................................................. 35. D. 本最终规则实施的费率变化使 QF 费率与电力公用事业费率处于同等地位,并且不具有歧视性.................................................... 39. E. 一些评论者提出的 PURPA 合规问题超出了本规则制定程序的范围 ........................................................................... 42.
摘要 1978 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能源危机之后颁布的,旨在鼓励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资源,促进发电竞争。该法案还试图鼓励节约用电。该法案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 或委员会)和各州实施,规定电力公司必须购买由热电联产设施和 80 兆瓦(MW)或以下小型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自 42 年前该法案颁布以来,许多事情都发生了变化,包括有组织的批发电力市场的发展、鼓励可再生资源的联邦和州计划,以及 FERC 采取的政策以促进开放获取输电政策。公用事业和州监管机构向委员会和国会提出了对 PURPA 实施的担忧,并需要对其强制购买义务条款进行改革。为了回应这些担忧,FERC 目前正在考虑修改其实施 PURPA 的法规,众议院在第 115 届和第 116 届国会提出了立法,以使该法规现代化。美国公共电力协会 (APPA 或协会) 支持 FERC 提出的规则变更,并认为 PURPA 需要更新以反映当今的能源市场。
对于那些从事向他人供应太阳能业务的企业来说,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如果太阳能供应商想向 DTE 出售电力,DTE 必须愿意购买电力。如果 DTE 不愿意购买,那么就很难做成。1《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要求公用事业公司以避免成本价格从小型独立电力供应商(称为合格设施)购买电力,从而创造电力竞争。然而,DTE 和消费者能源公司一直拒绝与合格设施签订合同。DTE 目前有 1,000 多个 PURPA 申请。其次,如果太阳能供应商想直接向第三方出售电力并使用 DTE 的电网输送电力,它可以作为替代电力供应商,但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接受的此类电力数量是有限的,而且存在争议和积压。2
上图列出了“合格设施”(QF),是根据《联邦公共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PERPA)算作该州要求的一部分的可再生电源。该法案的1978年旨在促进“能源保护”,“效率”,“公平零售率”,水力发电开发和“天然气保护。13”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解释说:“实现其目标的PURPA的一种方法是建立新的生成设施,这些设施将获得特殊的利率和监管治疗。该组中的生成设施被称为合格设施。13“合格设施值得注意,因为它们在不同的规则中运行。尤其是,消费者仅在运营QF时就付费,与公用事业拥有的电厂不同,消费者是否会为其生产是否生产(B. Fadie,个人通讯,8月17日,8月17日)。
1978 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PURPA”)创建了一类被称为“合格设施”的发电厂,这些设施受到非常优惠的监管和商业待遇,包括一项法律保证,即电力公司必须购买其生产的所有电力。根据 PURPA,一个“合格设施”必须具有“不超过 80 兆瓦的发电能力”。16 USC § 796(17)(A)。本案涉及一个拟议的太阳能项目,该项目可产生高达 160 兆瓦的电力,但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能向电网输送 80 兆瓦的电力。尽管请愿者抗议,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仍认证该项目为“合格设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依据该机构根据雪佛龙案作出的法定解释,维持了这一认证。持不同意见的沃克法官尖锐批评了小组的意见,认为其采用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先前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Inc. 诉 Raimondo 案中的判决中所采用的“雪佛龙最大化主义”,而本法院此后已在该案中准予提审。
The Electric - Renewable Market Adjusting Tariff schedule (E-ReMAT or this Schedule) implements the renewable resource Feed-In Tariff Program pursuant to 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de (PUC) Section 399.20 and 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CPUC) Decision (D.) 12-05-035, D.13-01-041, and D.13-05-034 (ReMAT Program).根据联邦地方法院命令,CPUC于2017年12月暂停了REMAT计划。根据CPUC D恢复了修订的REMAT计划。20-10-005进行了(t)修改,以使其符合1978年的《公共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PERPA)和PUC第399.20条。此时间表可在拥有或控制设施(或项目),符合下面的资格标准并提交完整的计划参与请求(PPR)的申请人(P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