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授予本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导言 1. 本年度报告是在理事会通过 2013 年 11 月 26 日关于改善各国授予本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第 1266 号决议近十年后发布的。本报告的发布为盘点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战提供了重要机会。 背景 2. 在通过理事会第 1266 号决议之前,成员国在第十二届计划和财务常设委员会会议上(2013 年 5 月 13-14 日)讨论了授予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在提交常设委员会的题为《特权和豁免》(SCPF/96)的文件中,行政当局指出,由于国际移民组织既未享受 1946 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也未享受 1947 年《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因此该组织就授予它的特权和豁免缔结了双边协定。这导致“各国授予的特权和豁免差别很大,与授予其他政府间组织的标准特权和豁免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1 3. 当时,许多会员国承认国际移民组织需要“免受不当干涉并享有法律程序和征税豁免”。他们还指出,特权和豁免不足“大大增加了核心结构的负担,使该组织难以履行雇用当地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户和租用办公空间等基本任务。它对国际移民组织的效力及其对捐助者和受益者的性价比产生了影响”。2 4. 随后,预算改革工作组会议(2013 年 5 月 15 日、6 月 28 日、7 月 26 日和 9 月 23 日)讨论了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工作组指出,改善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一项措施,“可帮助国际移民组织解决其核心职能不堪重负的问题”。3 它进一步指出,“缺乏适当的东道国协议对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工作构成了障碍,并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不平等”,而“改善东道国协议可通过提供免税来提高效率,从而减少国际移民组织在特定国家的成本”。 4 5. 在这些讨论之后,理事会通过了第 1266 号决议。在序言中,理事会强调“各国之间需要公平和公正,为本组织创造有利环境”,并指出“不应将任何国家置于过度有利的地位”。理事会还表示关切,如果本组织不一贯适用特权和豁免,则很难行使其职能并实现其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