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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务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正直:公务员行为正直、诚实、正直,力求满足公共利益,放弃自己或通过中介获得的一切个人利益或好处。 (…) 6. 忠诚和服从 他忠诚地、团结地对待其机构的所有成员,遵守主管上级的命令,只要这些命令符合案件的形式,并旨在执行与其负责的职能相关的服务行为,除非存在明显的专断或非法行为,他必须将这些情况提请其机构的上级注意。 6 公务员法 – 法律编号 3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