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ashim,D。P。; N. T。Narayan; Romo-Herrera,J.M。; Cullen,D。A。;哈姆,M。G。;铅,p。 Suttle,J。R。; Kilkhoff,d。;桑多瓦尔山(E。); Ganguli,S。; Roy,A。K。; Smith,D。J。; Vajtai,r。 Sumpter,B。G。; Meunier,V。; Terron,H。; Terron,M。; Ajayan,P。M. Sci。REP。2012,2。REP。2012,2。
DOI:10.56083/RCV4N9-130 原件接收日期:2024 年 12 月 8 日 接受出版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Heloisa Bogaz Madeira 法学本科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heloisabogaz@hotmail.com Leticia Lourenço Sangaleto Terron 法学硕士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leticiasanga@bol.com.br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人工智能 (AI) 的刑事责任以及赋予这些控制论实体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检查刑事责任模型,包括程序员和用户责任、可能的后果和直接机器责任。强调需要使立法适应技术进步,以保障机器的权利和充分保护。人工智能的功能被探索,包括数据收集、算法解释、决策和执行器执行的动作。机器学习被认为是改进人工智能的常用技术。强调寻求人类与控制论生物之间的和谐共处,确保对其行为负责,并在技术创新面前促进公平和包容的社会。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对人工智能的适当问责被视为确保道德和安全至关重要。开展这项工作所采用的方法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