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教学意义(PI):人工智能的实施带来的教学方法的可衡量变化体现在课程计划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频率以及教师采用人工智能驱动的教学策略的比例上。2.3.1 政策与道德(PE):根据机构法规的存在、对数据隐私法的遵守以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道德违规行为的记录,评估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道德使用标准和机制。3.3.1 教育影响(EI):人工智能对学生学习体验的可量化影响,通过参与度分数的提高、个性化学习评估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反馈的效率来衡量。4.3.1 学业成果(AO):与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学生表现的可量化结果,通过比较人工智能整合前后成绩、考试成绩和完成率的变化来评估。
a。法庭不应假定被告实际从事所指控的行为,如第6期所述。说,适当的方法是,ET是根据对索赔人所指控的审查来确定此事之前继续确定此事的,Grovit v de Nederlandsche Bank等人[2006] 1 WLR 3323在[57-58]。b。被告还说,不应允许索赔人提出这样的论点,即S4州豁免权1978年不符合习惯国际法,因此S4(3)SIA 1978应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已经在这项判断中解决了这两个问题。3。我听到了索赔人的证据。对于被告,我听到了科威特投资管理局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董事总经理艾哈迈德·巴斯塔基(Ahmad Bastaki),科威特投资局的Huda Almousa代理执行董事,Kuwait Investment Investment Investment Investment of Kuwait Investment Authority的总保留局长Huda Almousa代理执行董事。4。我阅读了科威特投资局董事总经理Ghanem Al Ghenaiman的证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