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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视为“指导原则”,需要清楚地定义它们,并且需要清楚地阐明它们将如何应用于监管框架的实施。例如,自然积极应清楚地表明,《生物多样性法》下的决策只是自然的积极,当它带来可衡量的自然收益超出任何损失的可能性。在预防原则下,如果决策者不确定由于缺乏数据或科学理解而可能降低生物多样性的后果,那么他们应该在预防措施方面犯错以保护有关生物多样性价值,因为损失可能是重要的,或者可能是重要的,或者是重要的,或者是生物差异价值的本质和/或/或irreplacepable。为了纳入与土著管理和生态知识有关的原则,我们的专家很高兴与您进一步合作,以如何在拟议的立法中起草这些原则。请在首先与Jack Pascoe(下面的详细信息)联系,以讨论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