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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 – 您在动员服役开始前四周内工作过的个人或组织。本法不适用于您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前雇主”。如果您在开始全职服役前失业四周或更长时间,则您无权享受 1985 年法案赋予的权利。如果在您动员期间,您上一位雇主的业务被另一家公司或个人接管,您需要找出谁是新主人。他/她将是本法所称的“前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