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后:“厄立特里亚的状态不认为自己受第三条第6条的规定以及账目运营,资金的转让和货币转换的约束,应由国内法规管辖。以及同一规定第8节中提供的免税不适用于以任何身份为该机构工作的厄立特里亚国民。本协议中指定的免疫力不适用于为该机构工作的厄立特里亚国民。此外,除此之外,第三条第3条第3条第12(a)条,第VI条第18(a)条(a)(i)和第23(a)条,第23(a)条和(a)和(b)条的免疫力不得适用于第三次官员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事故中的事故,该协议不得适用,这是不适用的。该机构的代理机构或该机构任务的专家,或者在涉及上述车辆的交通违规情况下。厄立特里亚的状态不认为自己受《协议》第26和第34条的规定的约束,根据该条款,有义务向ICJ提交争议。纠纷只能在有关州当事各方事先同意后提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应以个人案件为基础做出此类决定。保留也同样适用于第34条的规定,这是法院意见的决定性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