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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与所谓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有关的版权问题,并从人权角度回顾了目前提出的改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制度的论点。本文认为,由于版权适用的人权框架以及以人为中心的人权方法,在评估版权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未来改革时,必须将保护创作者和人类创造力作为参考点。因此,应极其谨慎地考虑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并且只有当人工智能被用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技术工具时,即当它们为人类作者服务时,才应考虑版权。人权分析强调,版权应该是保护创造力和创作者的工具,而不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经济投资摊销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