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指南对第 2016/679 号条例 (EU)(“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条例”)中定义的同意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数据保护指令(第 95/46/EC 号指令)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第 2002/58/EC 号指令)中的同意概念已经发展。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获取和证明有效同意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和规范。这些指南以第 29 条同意工作组第 15/2011 号意见为基础,重点关注所引入的变化,提供实用指导以确保遵守法规。要求数据控制者不断创新,找到符合法律要求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支持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主体的利益。
(1991年第77号法律)是指第2条第2款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同下。 )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指该法第二条第六项所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下同)。 (7)经营者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了自己、其公司或者第三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于公司而言,指分支机构或营业处的官员或代表;对于组织而言,指代表、董事等,或任何其他实质参与管理的人员。同下。 )不是黑社会组织(指《关于防止黑社会组织不法活动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黑社会组织;下同)的成员,也不是黑社会组织成员(指该法律第2条第6款所定义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下同)。 (3)董事等故意为自己、公司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