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3 年第 14 号指导委员会法案,立法咨询机构的研究中心负责准备技术分析和研究,推动出版包含工作结果的讨论文本,但不影响其他形式的传播,以及执行和协调辩论、研讨会和技术学术活动,以便所有这些技能在立法咨询范围内有助于制定、实施和评估所讨论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國家代議會。
专利对于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然而,目前的外层空间专利框架不恰当地阻碍了美国专利权人获得专利。重要的是,这些不利因素可能会阻碍与太空有关的重要技术的创新。本说明解释了为什么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必要的,以及美国如何激励国际社会支持太空专利制度。具体而言,本说明提倡一种由一套实体和程序专利法组成的专利制度,以管理独特的太空领域。首先,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太空专利法的背景。接下来,第二部分解释了现行法律如何阻碍专利,以及国际专利制度如何改善这些问题。最后,第三部分使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美国如何平衡其他国家的竞争利益,为美国专利持有者创建一个有效的专利制度。
人工智能已经将计算机的角色从简单的计算机器转变为自主创作的工作生成系统。人工智能不仅帮助机器理解复杂数据并从中学习,而且还帮助机器生成与人类智慧相关的新颖作品。创造性人工智能的兴起对传统的专利范式产生了影响。人工智能创造对专利制度中的发明人标准提出了挑战,该制度不承认非人类实体为发明人。将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视为发明人可能会导致更复杂的问题,而目前的专利制度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实例增多,引发了有关此类创作的专利性的一些问题。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这一新现象以及机器在无需或极少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创造发明的实例。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与人工智能发明人相关的问题以及它对当前专利制度的影响。
本文认为,通过承认发明人工智能的人为发明人,美国专利制度有望打破全球经济激励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本文将探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发明人要求所带来的问题、发明人工智能背后的技术及其创造能力,以及主要国际专利制度中人工智能发明人的现状。随后,本文将讨论尽管全球反对授予计算机此类权利的趋势,但为什么人工智能发明人对美国来说仍然有意义。美国准备推动宪法目标,即推动“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以造福社会。最后,本文将简要讨论承认发明人工智能的人为发明人将带来的一些主要挑战,以及缓解这些问题的潜在解决方案。
IBM 感谢美国专利商标局 (“Office”) 提供机会就人工智能 (“AI”) 发明的专利相关问题发表评论。IBM 致力于确保我们的专利制度继续保持强大并激励创新。这些特征一直是并且将继续成为美国 (“U.S.”) 经济实力的关键。作为世界领先的创新者之一 (IBM 每年在研发方面投资超过 50 亿美元 1 ),我们一直倡导提高专利质量,我们相信 IBM 完全有能力理解专利制度在美国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促进平衡的专利制度,从而使专利权人、实施者和公众受益。IBM 对围绕 AI 制定的专利政策非常感兴趣。2018 年,IBM 不仅拥有最多的美国专利授权,而且在涉及 AI 发明的专利授权数量上也名列前茅 2 。IBM 在 AI 领域的值得关注的发明包括 Watson 3 ,这是 IBM 的一套企业级 AI 服务、应用程序和工具,以及 Project Debater 4 ,这是首个可以就复杂话题与人类辩论的 AI 系统。AI 将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驱动力。5 普华永道预计,到 2030 年,AI 将为全球经济增加 15.7 万亿美元,并将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14.5%。6 新兴的 AI 技术有望改变全球经济,并将对美国作为全球创新领导者的地位产生重大影响。该国采取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IP”)政策以及其他国家采取的政策将影响
人工智能 (AI) 正在迅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影响着我们与技术和周围世界的互动方式。人工智能最重要的用途之一是发明。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公开技术,以便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领域可以得到丰富,人类技术的系统记录可供使用和获取。同时,由于人工智能的突破,专利制度在公开充分性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复制,有必要公开和解释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的结果。然而,尽管我们的日常生活取得了突破,但使用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一个关键障碍是,由于它们的黑箱性质,它们往往缺乏清晰度。同时,一些人工智能发明或人工智能技术可能需要额外的特定数据集才能公开。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专利申请中必须披露哪些信息,以便发明人获得垄断权,公众可以从发明中受益?
模糊(Easterbrook)。例如专利制度系合作与竞争平衡应用。但涉及专业判断,不要轻易走向断。注解: „必须跨越百年文字因应社会变迁 „ ESG全球合作协议之启示 „ 垦丁商圈发展与没落之启示 „ 时间变化:合作社(合作与竞争)至巨型轴承:全联 „ 竞争合作权衡很专业,需寻求专业协议
任何对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或多人(在共同发明人的情况下)这一原则的审查都将与关于专利制度作用的政策辩论相关联,包括授予自然人专利以奖励其造福社会的发明贡献这一基本原则。这样的政策讨论需要充分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专利法及其对人类发明人的要求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基于全球共享的原则,并在很大程度上在国际层面上得到了协调 5 。还需要认识到,必须在分配给个人权利的更广泛背景下看待发明人问题,而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问题。
欧洲专利制度的现行框架并未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的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此外,欧洲专利组织的上诉委员会从未被要求就此问题作出决定。最近,欧洲专利局(EPO)的受理部门必须对两份专利申请作出决定,这两份申请涉及据称由一个名为 DABUS 的人工智能系统发明的主题。8 EPO 否认其发明人身份,并因此拒绝了专利申请。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两项决定的理由,从而反思 EPO 的现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