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务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正直:公务员行为正直、诚实、正直,力求满足公共利益,放弃自己或通过中介获得的一切个人利益或好处。 (…) 6. 忠诚和服从 他忠诚地、团结地对待其机构的所有成员,遵守主管上级的命令,只要这些命令符合案件的形式,并旨在执行与其负责的职能相关的服务行为,除非存在明显的专断或非法行为,他必须将这些情况提请其机构的上级注意。 6 公务员法 – 法律编号 30057:
主题 2 – 平等权(第 14-18 条) A. 平等人之间的平等;将不平等的人视为平等的人违反了平等条款 B. 分类并非完全禁止:允许合理分类 C. 个人可以被视为单独的类别 D. 设立特别法院 E. 授予和/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专断权与平等权背道而驰 F. 国家慷慨的分配 G. 为妇女和儿童提供特殊规定;与居住有关的要求;要求担任与宗教或教派机构有关的职务的人信奉特定宗教
A.平等者之间的平等;将不平等者视为平等者违反平等条款 B.分类并非完全禁止:允许合理分类 C. 个人可被视为单独类别 D. 设立特别法院 E. 授予和/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专断权与平等权背道而驰 F. 分配国家慷慨 G. 为妇女和儿童提供特殊规定;与居住有关的要求;要求担任与宗教或教派机构有关的职务的人信奉特定宗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