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投标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全额免除 (2)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将收取中标金额5/100的违约金。 8、是否需要订立合同 合同需要尽快订立。但,如果合同金额不超过150万日元,且没有附加特别条款的话,也可以开具收据。 9. 适用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0. 无效投标 (1)本公告所列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以及违反投标条件的投标人。 (2)未携带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指南要求,投标并签订合同。 (3)通过电子方式投标 (4)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未收到规格说明书或详细说明书的人员。 11. 签订合同条款的地点图示:长崎县佐世保市平濑町18号日本海上自卫队佐世保地区总部会计部合同科投标室前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详细说明)说明会 未举行。 13 投标方式 各项目总价 14 可分期付款 否 15 其他 (1)合同手续等应依照《海上自卫队合同规则》及《投标及合同指南》的规定。 (2)招标邀请书、合同条款、招标须知、合同须知及食品规格可在“11.合同条款位置”或佐世保指挥部“西海防卫”网站的“总部采购信息”或本信息中查阅。可在海上自卫队采购信息主页上查阅。 (3) 当前处于暂停投标状态的人员不得进行分包。但有关部会暂停提名权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 (4)邮寄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装入信封,信封上注明采购申请编号和投标事项,信封背面再封上投标文件,信封上应当用红色笔迹书写申请目的。 ,原则上通过挂号信寄送。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投标,请务必立即将“邮寄投标须知”传真至投标中心(格式在网站上公布)。 16 投标咨询联系方式:〒857-8567 长崎县佐世保市平濑町 18 号佐世保地方检查局会计部合同科检查科(电话:0956-23-7111 分机 3252- 3253,传真:0956-24-4199)>
根据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四本閣第220號(CCP),19.12.13)所制定的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及根据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四本閣第134號(CCP),30.7.19)、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京成第4404號,31.3.21)、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防禦技術第15542號,10.27)或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防禦技術第7160號,3.28.3.31)所制定的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合计得分未满65分的,将被排除在外。
截止时间前6天 - 另外,直接工程成本明细表还应包括与所提供数量等相对应的概要(土木工程为标准尺寸),以及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 建筑成本明细...
指检查总部、地方防卫局以及联合参谋本部、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海上自卫队参谋长或航空自卫队参谋长主管的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机关及防卫技术后勤局。同下。 )(包括原防卫设施管理署及原防卫设施管理分署)依据防卫设施管理署实施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业绩评估指南(建设业绩评估第220号(CCP))所制定的建设业绩评估通知(以下简称“建设业绩评估通知”),13.12.19)及
2.7.3. GTO 双机发射的发射窗口 2.7.4. GTO 单机发射的发射窗口 2.7.5. 非 GTO 发射的发射窗口 2.7.6. 发射推迟 2.7.7. 升空前关闭发动机 2.8. 上升阶段的航天器定位 2.9. 分离条件 2.9.1. 定位性能 2.9.2. 分离模式和指向精度 2.9.2.1. 三轴稳定模式 2.9.2.2. 自旋稳定模式 2.9.3. 分离线速度和碰撞风险规避 2.9.4. 多重分离能力 第 3 章 环境条件 3.1. 一般要求 3.2. 机械环境 3.2.1. 静态加速度 3.2.1.1. 地面 3.2.1.2. 飞行中 3.2.2.稳态角运动 3.2.3. 正弦等效动力学 3.2.4. 随机振动 3.2.5. 声振动 3.2.5.1. 地面 3.2.5.2. 飞行中 3.2.6. 冲击 3.2.7. 整流罩下的静压 3.2.7.1. 地面 3.2.7.2. 飞行中 3.3. 热环境 3.3.1. 简介 3.3.2. 地面操作 3.3.2.1. CSG 设施环境 3.3.2.2. 整流罩或 SYLDA 5 下的热条件 3.3.3. 飞行环境 3.3.3.1. 整流罩抛弃前的热条件 3.3.3.2. 气动热通量和整流罩抛弃后的热条件 3.3.3.3. 其他通量 3.4. 清洁度和污染 3.4.1.环境中的洁净度 3.4.2. 沉积污染 3.4.2.1. 颗粒污染 3.4.2.2. 有机污染 3.5. 电磁环境 3.5.1. L/V 和范围 RF 系统 3.5.2. 电磁场 3.6. 环境验证
(1) 持有下列证明书等之一的人: 身体残疾证、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生(以下称为“指定医生”)或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书或意见书,证明其患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附录所列的身体残疾(仅限于由指定医生出具的心脏、肾脏、呼吸系统、膀胱或直肠、小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免疫系统或肝功能障碍)。 B. 由都道府县知事或政令指定的市市长出具的康复证、或由儿童咨询所、智力障碍者康复咨询所、精神保健福利中心、指定精神保健医生或残疾人职业中心出具的智力障碍认定书。 C. 精神障碍保健福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