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教育法 S.175;2008 年教育技能法 S.94(1) 和 (2);1996 年教育法 S.342。教育机构旨在促进其环境中儿童的福祉和安全。如需进一步指导,请阅读:《保障儿童在教育中的安全 2021》2006 年教育与检查法第 91 条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教职员工可以没收、扣留或处置学生的财产作为纪律处分。如需进一步指导,请阅读《搜查、筛查和没收》2018 年对校长、学校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的建议第 52 条 2002 年教育法。提供有关英格兰学校、学院和学生转介单位的开除规则。如需更多信息,请阅读《英格兰公立学校、学院和学生转介单位的开除》2017 年对与开除有关的法律责任人员的法定指导。
S.175教育法2002; S.94(1)和(2)2008年教育技能法; S.342 1996年教育法。 教育环境,以促进参加环境的儿童的福祉和安全。 有关进一步的指导,请阅读:在2006年《教育与检查法》第91号教育中确保儿童安全,使一名工作人员能够没收,保留或处置学生的财产作为纪律处罚,在合理的情况下。 有关进一步的指导,请阅读有关校长,学校工作人员和理事机构2018 S.52教育法的搜索,筛查和没收建议。。 提供有关英格兰学校,学院和学生推荐单位的排除规则。 有关更多信息,请阅读英格兰的学校,学院和学生推荐单位的排除,该指导涉及与排除2017年有关的法律责任的人。S.175教育法2002; S.94(1)和(2)2008年教育技能法; S.342 1996年教育法。教育环境,以促进参加环境的儿童的福祉和安全。有关进一步的指导,请阅读:在2006年《教育与检查法》第91号教育中确保儿童安全,使一名工作人员能够没收,保留或处置学生的财产作为纪律处罚,在合理的情况下。有关进一步的指导,请阅读有关校长,学校工作人员和理事机构2018 S.52教育法的搜索,筛查和没收建议。提供有关英格兰学校,学院和学生推荐单位的排除规则。有关更多信息,请阅读英格兰的学校,学院和学生推荐单位的排除,该指导涉及与排除2017年有关的法律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