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可再生能源的日益普及对电网可靠性提出了重大挑战。人们越来越有兴趣利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来帮助终端用户对冲由于可再生能源变化而导致的负载损失的潜在风险。有了保险,用户向公用事业公司支付保费,这样如果他的需求没有完全满足,他就会得到补偿。一个合适的保险设计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挑战:(i)用户的可靠性偏好是私人信息;(ii)保险设计与可再生能源投资决策紧密相关。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采用合同理论来引出用户的私人可靠性偏好,并研究公用事业公司如何联合优化保险合同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一个关键的分析挑战是保险设计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联合优化是非凸的。我们通过揭示最优解的重要结构特性来解决这一难题,借助两个基准问题:无保险基准和社会最优基准。与无保险基准相比,我们证明了在最优合同下社会成本和用户总能源成本始终不大。模拟结果表明,在中等电价、低类型异质性和高可再生能源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收益最大。
摘要 — 在间歇性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储能技术是提高电网灵活性的关键。我们提出了一种保险合同,以适当补偿储能系统提供的灵活性。这样的合同为这些系统提供了更广泛的市场机会,同时也激励了电网中可再生能源的更高渗透率。我们考虑了一个日前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储能所有者在内的发电厂竞标安排在下一个运营日。由于生产的不确定性,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可能无法满足其日前生产计划,因此会受到处罚。为了对冲这些处罚,我们提出了一种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和储能所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其中储能会保留一些能源以备可再生能源短缺时使用。我们表明,这样的合同激励可再生能源参与者出价更高,从而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结构中的参与度。它还为储能所有者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而这些收入来源在日前市场中可能无法通过纯粹的套利策略获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研究验证了我们的分析。
消费者保险合同 根据《2013 年金融服务法》附表 9 第 5 条的规定,如果您申请本保险完全是为了与您的贸易、业务或职业无关的目的,您有责任在回答投保表中的问题时采取合理谨慎的态度,避免作出虚假陈述。您必须完整准确地回答本投保表中的问题。未能合理谨慎地回答问题可能会导致您的保险合同被撤销、索赔被拒绝或减少、条款被更改或保险合同被终止。上述披露义务将持续到您与我们签订、变更或续签保险合同之时。除了回答投保表中的问题之外,您还需要披露您知道的与我们接受风险以及确定适用的费率和条款的决定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SFRS(I) 17 保险合同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的强制性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保险合同,无论其由哪个实体签发。因此,新标准不仅影响传统保险实体,非保险公司也必须评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并属于该新标准的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将适用该新标准所要求的额外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转变的影响。
受托人的最终母公司Inmignia Financial Ltd已向受托人的官员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以支付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责任,法律费用,保险合同和此类保险合同的保费。此类保险合同对受托人或曾经是受托人官员的人保证某些责任(符合规定的排除责任)。涵盖负债的性质的详细信息或已支付的保费金额尚未包括在内,因为合同条款禁止此类披露。
2024年8月12日,公司事务部(MCA)修改了2015年的公司(印度会计标准)规则,将IND引入IND为117,保险合同代替IND为104。IND AS 117适用于所有公司,即,无论发行人如何,它都适用于“保险合同”。因此,所有公司都可能受到影响,而不仅仅是在印度保险监管和发展局注册的保险公司(“ IRDAI”)。对于非保险公司,IND AS 117适用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报告期。2024年9月28日,MCA进一步发布了一条通知,澄清说,IND AS 104将继续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并,直到Irdai将IND通知为117。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余额。 2、上表中2019年至2021年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会计准则(统称“旧准则”)。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余额。 2、上表中2019年至2021年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会计准则(统称“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