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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人资格问题,中期报告指出,一般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发明中独特的部分(即,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部分,并且是解决该发明所特有问题的手段的基础)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中期报告还指出,单纯的管理者、助手或赞助人不被视为发明人,法院判决也采用了类似的标准来确定“发明人”的身份(第 84 页)。中期报告还指出,根据日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第 84-85 页)3。鉴于这些考虑,中期报告指出,当人工智能用于协助完成一项发明时,“根据传统观点,发明人是对发明的独特部分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该是相关自然人。”(第 8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