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注意事项 (一)投标参加资格 A、申请人不得属于《预算决算令》(以下简称《预决令》)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未成年人、受监护人或受协助人,并已获得订立合同所需的同意的人,属于同条中有特殊原因的情况。 (a) 不属于初步决定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C. 须在2020年、2020年、2020年、2020年各省厅统一参赛资格中“商品销售”等级评定为D以上,并有资格参加关东/甲信越地区的比赛。 D. 申请人不得因国防部长官秘书局卫生督察、防卫政策局局长、国防装备局局长、地面参谋长等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中止任命指南》而被中止提名。 (e) 与根据前款规定被暂停提名的人有资本或个人关系,并且不打算与国防部签订销售或制造与该人相同类型的货物或承包服务的合同的人。 (f) 原则上不允许向被暂停任命的人员分包。但经有权暂停暂停之相关部委指定人确知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 参赛资格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 (1)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者。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2022、2023、2024年度的招标资格审查(各省厅统一资格审查)中,“货物销售”项目获得D级以上资格的人员。 (4)被防卫省以与黑社会有关联的企业为由,要求都道府县警方排除在建设工程等之外的符合资格的企业,如果继续处于该状态,将不允许其参加招标。 (5)投标期结束后,在合同签订前,如果符合以下要求,我们将不会与任何有资格的承包商签订合同:该承包商已被都道府县警方要求排除在防卫省作为与黑社会有关联的承包商下令进行的建设工程等之外,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存在。 (6)任何未根据招标指南中所规定的“关于排除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承诺”作出承诺的人将不允许参加投标。 (7)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或其他类似人员的暂停提名的处罚。 (包括合作者) (8)目前不受国防部长官房长官、国防政治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和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9)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10)原则上不允许被停职人员进行转包。但经相关部委暂停指定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形的,不在此限。
1. 参赛资格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 (1)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者。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如果有资格的承包商已被都道府县警方要求排除在国防部下令的建筑工程等之外,并且仍然处于这种境地,那么将不允许他们参与投标过程。 (4)在投标期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如果符合以下要求,我们将不会与任何有资格的承包商签订合同:该承包商已被都道府县警方要求排除在防卫省下令的建设项目等之外,并且该承包商与黑社会有联系,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存在。 (5)任何未根据招标指南中所规定的“关于排除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承诺”作出承诺的人将不允许参加投标。 (6) 该人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或其他类似人员的暂停提名的处罚。 (包括合作者) (7)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8)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9)目前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有关部会暂停提名权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 (10)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的具有参加近畿地区竞争性投标资格的人员(各省厅统一资格)
7. 注意事项 (1) 合同条款载于《供应控制总部标准合同等》(补充控制部门第 365 号(2017 年 3 月 25 日),补充第 3 卷)和《投标和合同指南》(补充控制部门第 365 号(2017 年 3 月 25 日),补充第 1 卷)(以下简称“指南”)。 (2)采购申请号的后四位数字将被省略。 (3) 各地区“付款地”一词应按照付款地明细表理解。 (4) 参赛资格年份为令和2022年、令和2023年、令和2024年。 (5)如您竞标的是等效产品,则必须提交《等效产品认定申请书》并获得官方批准。 (提交截止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中午 12:00,合同部,第一供应和卫生小组)(6)邮寄投标的重新投标日期和时间:2024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10,采购和会计部,物流运营室(北楼 1 楼东侧)(7)希望参加邮寄投标的人员必须联系(9)中的联系点,确认其投标已经到达。 (8)其他事项见附件。 (9)有关本文件内容及规格的借阅或查阅的咨询,请联系:军需控制总部采购会计部合同科第一星野中士和渡边中士,电话:03(3908)5121,分机 2569 2566,传真:03(3908)5127(直通)
4.第2项中的“存在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况。 (1)存在资本关系的,是指当事双方符合下述(a)或(b)的情况。但是,(a)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除外,下同。(b)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正在进行改组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的情况除外。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时。 (a)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 存在个人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之一的情况时。但第(a)项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正在进行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的高管;下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a)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 除上述(1)、(2)所列情形外,存在资本或人员结构上相关的公司中标,从而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中止投标等措施的效果等可视为与上述(1)或(2)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员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