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质量保证不是也不能仅由公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的成功进行还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与所有相关机构和官员进行高质量的合作。因此,必须确保每个相关机构及其官员的工作符合质量要求。此外,还必须有效利用相关机构可用的人员和财政资源。换句话说,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官员必须以合理且经济合理的方式使用旨在公平解决法律关系的资源。如果相关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够得到公平解决,例如在公诉机关或调查机关,则不应将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的所有机构(调查、检察和司法机关)的参与视为最终目的。这还将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并使其有更多时间处理涉及证据核实的复杂案件,从而降低延误的风险。
军事法官剥夺了 VM 通过律师陈述的机会,但允许她行使不受不合理拖延的诉讼权利,并根据《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 6b 条得到公正对待。VM 无权“选择自己选择的审判日期”,但她的情况是“军事法官在平衡利益和作出时间安排决定时要考虑的因素”。In re KK,2023 CCA LEXIS 31,第 *16-18 页。军事法官考虑了 VM 的个人陈述及其附件,以及公诉方为 VM 提出的辩论。他考虑了延迟将如何影响 VM 及其家人。他权衡了 VM 的权利和被告的权利,最终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第 2 节。本条例的规定,包括《成文条例》的所有规定,在本条例通过并经市长批准后立即生效。1973 年 4 月 9 日之前颁布的所有与《成文条例》任何规定相抵触的条例和决议或其部分,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但以下情况除外:(a)《成文条例》的颁布不得解释为影响在该条例生效日之前根据任何立法条款产生或承担的权利或责任,或为执行此类权利或责任而采取的行动或程序。此类条例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人因违反任何此类立法条款而受到的惩罚,也不得解释为影响因此而提起的起诉或公诉。为此目的,任何此类立法条款尽管因修订或修改而被废除,仍将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