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级分类监管1: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领域制定分级分类监管规定。该条横向适用,规定对提供者由不同部门按类别进行监管,而非像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那样一概而论。第十六条纵向也适用,规定对生成性人工智能实行分类监管,但具体分类尚待主管部门公布。作为比较和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采取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监管方式,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不可接受、高风险、有限和最小风险系统。欧盟拟议的监管框架针对不同分类有所不同,如禁止、严格监控和允许自我监管等。
• 应用健全的决策流程和共同原则,包括废物分级分类; • 推广良好做法,包括及时表征和分类废物; • 在评估生命周期危害和效益的基础上,实施基于风险的退役和废物管理方法; • 充分利用现有和计划中的英国/全球基础设施,或在有利的情况下开发和实施新的基础设施; • 确定和协调所需的任何研究和开发,以确保有可持续的、健全的基础设施来支持交付;以及 • 提高战略灵活性,以应对资金或工厂退化等不断变化的因素,以及使未来能够抓住机遇并减轻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