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学品运输船因其货物和操作条件的性质、具有挑战性的环境以及一般的海上危险而面临发生大规模事故的风险。为了应对此类危险,船东公司致力于在组织层面维护安全,船长在人际层面实施安全规定。船员应通过准确的态势感知以及有益的安全态度和行为来维护安全。我们预先注册了一项分析,以测试化学品运输船船员调查中安全变量之间的关联。结构方程模型显示,船东公司的安全氛围和船长的领导风格与船舶的安全氛围有关。此外,船舶的安全氛围与个人安全态度、态势感知和对安全管理系统的遵守有关。安全态度在模型中起着核心作用,与态势感知、报告态度、安全行为和对安全管理系统的遵守有关。结果表明,监测和改善化学品运输船和类似工作环境中船员的安全态度可能会有所帮助。
资料来源:截至 2024 年 3 月的 CKB 船队清单,由 MOLCT 根据以下假设整理。假设:涂层船的拆解年龄为 25 年,St. St. 船的拆解年龄为 30 年。未来交付估计:根据官方订单,2024-2025 年,・2026-2027 年为每年 500 万载重吨,・2028-2032 年为每年 650 万载重吨,・2033-2037 年为每年 850 万载重吨
化学品船船体检验 目录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定义 1.3 修理 1.4 厚度测量和近距检验 1.5 遥感检查技术 (RIT) 2.特别检验 2.1 附表 2.2 范围 2.2.1 总则 2.2.2 干船坞检验 2.2.3 液舱保护 2.3 整体检验和近距检验的范围 2.4 厚度测量的范围 2.5 液舱试验的范围 2.6 船龄超过 10 年的化学品船 3.年度检验 3.1 附表 3.2 范围 3.2.1 总则 3.2.2 船体检查 3.2.3 露天甲板检查 3.2.4 货泵舱和管隧检查(如有) 3.2.5 压载舱检查 4.中间检验 4.1 时间表 4.2 范围 4.2.1 总则 4.2.2 船龄 5 - 10 年的化学品船 4.2.3 船龄 10 - 15 年的化学品船 4.2.4 船龄 15 年以上的化学品船 5.检验准备 5.1 检验计划 5.2 检验条件 5.3 进入结构 5.4 检验设备 5.5 救援和应急响应设备 5.6 海上或锚地检验 5.7 检验计划会议 6.船上文件 6.1 总则 6.2 检验报告文件 6.3 支持文件 6.4 船上文件审查
“ .2 第 2.4.2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 “ 2.4.2 中间轴、推力轴和螺旋桨轴通常应由抗拉强度在 400 至 800 MPa 之间的钢制成。允许用纤维增强塑料制造中间轴和联轴器的中央部分:玻璃纤维和碳纤维。”。 3 控制装置和站。通讯手段 3 第 3.2.10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 “ 3.2.10 CCR 应尽可能远离机器处所。在油船上,CCR 应按照第 VI 部分“防火”的 2.4.9 款布置。此外,化学品船上的CCR的布置应符合《化学品船入级和建造规范》第II部分第3节“化学品船结构”的要求,以及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第VI部分第10节“系统和管路”的要求。 5 轴系 4 增加新的5.6.5条,内容如下:“5.6.5 当使用合成材料时,轴承间隙应考虑材料的膨胀和热膨胀特性。该间隙不得小于轴承直径的1.5 mm,除非规定了更低的间隙(低于1.5 mm),这由制造商的建议确认,并且有文件证据表明在减小间隙的情况下也有令人满意的使用历史。”。
我们谨向您通报2014年5月14日至23日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9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的以下信息和结果。一、采用的强制性要求 本次采用的强制性要求中,主要有以下几条。 (1) 舵机试验要求(SOLAS 公约 II-1 第 29 条)(见附件 1、附件 11) 规定了试航时难以保证最大航行吃水时舵机的试验要求。除了在最大航海吃水下进行操舵测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i) 进行吃水操舵试验,整个舵以相同的吃水深度浸入水中。 (ii) 以与最大航海吃水时施加相同舵力和扭矩的速度进行操舵试验,使用海试期间将浸入水中的舵板面积计算。 (iii) 通过估算试航时操舵试验时的舵力和扭矩,并推算到满载工况,确认船舶在满载工况下具有足够的操舵能力。 适用性: 无论船舶建造日期如何,均适用。允许提前实施的MSC.1/Circ.1482也已获得批准,因此该修正案甚至可以在2016年1月1日生效之前应用。 (2)扩大惰性气体设备安装的适用范围(SOLAS 公约 II-2 第 4 条、IBC 规则、FSS 规则等)(见附件 1、3、5) 现行法规要求 20,000 载重吨及以上油轮配备惰性气体设备 针对中小型化学品船爆炸事故的发生,我们决定对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罐采用该方法。这将扩展到油轮和化学品船。此外,还通过了对FSS规则第15章的修订,其中规定了惰性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适用:2016年1月1日后铺设的船舶
(1) 本部分对油船的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雷德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或具有类似火灾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油船。(2) 如果拟载运除上述(1)所述以外的其他液体货物或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液化气体,则应适当考虑IBC规则、BC规则、IGC规则和GC规则的规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A) 闪点低于60°C的液体货物,且符合FSS规则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无效,则在本条款中被视为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货物。需要采取以下额外措施:(a) 泡沫应为抗酒精型;(b) 化学品船使用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符合本船级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c)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使用率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