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 电子可转让记录 24. 本部分的应用。25. 电子可转让记录中的附加信息。26. 一般可靠性标准。27. 对可转让单证或文书的法律要求。28. 控制。29. 电子可转让记录中的时间和地点指示。30. 背书 31. 修订 32. 用可转让单证或文书替换电子可转让记录。33. 用电子可转让记录替换可转让单证或文书。34. 对外国电子可转让记录的非歧视。
6.作为处理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公约的一部分,已经制定了建议和强制性的单证做法。此类公约中的主要单证要求是,应正确描述和分类货物,并声明其性质、标记、标签和包装。这可以通过对现有运输或货物处理单据进行注释或使用单独的单据来完成。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受适用于一般国际运输的公约的约束,例如针对国际公路运输的《国际货物公路运输合同公约》(CMR),其中可能包含特定的单证规定。这可能导致需要不同的单据来涵盖旅程的每个阶段。尽管近年来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成立的本公约缔约国,希望便利国际贸易,希望便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比较和分析,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比较和分析,希望减少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从一个分类系统转到另一个分类系统时因重新描述、重新分类和重新编码而产生的费用,并便利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数据的传输,考虑到技术的变化和国际贸易模式的变化要求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关关税商品分类术语公约》作出广泛的修改,还考虑到各国政府和贸易利益团体为海关和统计目的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已远远超出上述公约所附术语所规定的范围,考虑到准确和可比的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考虑到协调制度的目的是用于货运各种运输方式的关税和运输统计,考虑到协调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纳入商业商品描述和编码系统,考虑到协调制度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