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定义 行政和技术人员 - 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保护和豁免权。 领事雇员 - 受雇于领事馆行政或技术服务的任何人员。他们享有“官方行为豁免权”,这意味着他们只对与其官方职责有关的行为享有豁免权。 领事官员 - 任何受托行使领事职能的人员,包括领事馆馆长。他们是被授权为赞助国执行各种职能的外国人。他们享有“官方行为豁免权”,这意味着他们只对与其官方职责有关的行为享有豁免权。但是,根据逮捕令,他们可能会因官方行为以外的重罪而被逮捕。 领事馆舍 - 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附属土地,无论所有权如何,仅用于领事馆的目的。 外交代表 - 包括由美国政府授予外交身份的外国人。他们完全不受美国政府的刑事管辖。领事官员的家庭成员——如果东道国和其原籍国达成了特殊协议,则通常没有豁免权或享有非常有限的豁免权。外交代表的家庭成员——通常只包括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他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保护和豁免权。外国国民——包括在美国境内的任何外国公民(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领事馆馆长——负责履行该职责的人员。
以下人员应享有外交豁免权:(1)外国外交代表的负责人,这些代表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的外交人员,他们不是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公民; (2)基于互惠,外交陈述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的工人,他们不是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 (3)基于互惠,外交代表支持人员的工人不是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也不是永久居住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的人; (4)外交快递员; (5)领事办公室和其他官员的负责人; (6)外国,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的代表,以及基于互惠的外国代表团成员,他们已经到达了国际谈判,国际议会和会议,或者他们在亚美尼亚与其他官方任务或同一官方行动或同一派对的人,他们在亚美尼亚共和国中,他们不再是公民的,他们是同伴的公民,并与他们同在,并不是在同一位公民。 (7)国际组织中外国代表的负责人,成员和工作人员,他们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官员凭借国际协议或国际认可的习俗; (8)第三国外交代表的负责人,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在过境中的外交州外交人员的外交人员及其陪同上述人或独自旅行的家人,以便加入他们或返回其国家。
8。Except in so far as in any particular case any privilege or immunity is waiv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member which they represent, every person designated by a member of the Organisation to be its principal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Organisation in Gibraltar and such members of his official staff resident in Gibraltar as may be agreed between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Organisation shall enjoy the like immunity from suit and legal process, the like inviolability of residence and the像豁免或免除税款一样,是由获得可比职务的je下的外交代表和他的官方工作人员所赋予的。
高级专员公署工作人员的雇佣是根据被告的主权权力(《国际民法典》第 16(1)(aa)(i) 条)签订的,因为法院表示,原告受雇履行的职能与履行政府职能和行使主权密切相关。法院表示,原告受雇为高级专员公署的司机,负责接送被告的高级专员和英国其他外交代表、英国王室成员和其他高级政要和政府要员,包括参加官方活动。法院表示,原告受托维护这些人员和高级专员公署的安全,并知晓机密信息。法院表示,因此,他密切参与保护英国境内斯威士兰王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3(1)(b) 条的规定。
i) 构成下列条约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约之一所定义的犯罪的行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988 年)、《制止危及航海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的议定书》 (1988 年)以及《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 年);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在国际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开展关系的能力。国际关系对于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交往来说非常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开篇所述的国家间平等及和平原则,通过互派外交使团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发现多种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国家利益。本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接受国对派遣国外交代表在履行外交职责和使命时提供的保护形式,并确定对滥用外交豁免和特权的外交官员实施制裁和解决案件的方式。结论,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外交官员人身保护或外交官员人身豁免,即外交官员不得受骚扰(不可侵犯),外交官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责任,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
背景资料 美国死刑司法制度以歧视、武断和错误为特征。自 1973 年以来,已有 96 名死囚在证据显示其无罪后获释。其他人则尽管对其罪行存在严重怀疑,但仍被处死。2000 年,伊利诺伊州州长下令暂停执行死刑,因为该州存在“可耻”的冤假错案记录。《芝加哥论坛报》早些时候的一项调查发现,“伊利诺伊州的死刑制度充斥着错误证据、不道德的审判手段和法律无能,以至于司法公正已被抛弃”。调查结果之一是,“在至少 46 起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检方的证据包括监狱线人——这种证据形式在历史上非常不可靠,以至于一些州已经开始警告陪审员要特别怀疑地对待它。”自 1977 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已有 727 名囚犯被处死,其中两名在俄亥俄州。约翰·伯德选择电刑而非注射死刑,以抗议他所说的处决错误的人。俄亥俄州监狱局长最近呼吁淘汰该州的电椅,因为它会给证人造成精神创伤,而且有“出问题”的风险。1994 年,约翰·伯德距离被电死只有几个小时了,当时他已经剃了光头,但法院阻止了他的死刑。建议的行动:请尽快用英语或您自己的语言发送上诉书,并使用您自己的话: - 对蒙特·特尤克斯伯里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 - 对陪审员不知道罗纳德·阿姆斯特德会因为对约翰·伯德的证词而获得提前假释表示担忧; - 指出约翰·布鲁尔已多次承认谋杀; - 指出其他囚犯已签署宣誓书,支持布鲁尔的供词并削弱阿姆斯特德的证词,并且他们的主张至少应获得与政府给予阿姆斯特德的同样多的信任; - 主张即使是死刑的支持者也应该对基于监狱线人的有争议的证词而执行死刑表示担忧,并指出这种证词是出了名的不可靠; - 呼吁根据有关死刑的国际保障措施减刑。呼吁致:州长鲍勃·塔夫脱 30 楼 77 南高街哥伦布,俄亥俄州 43215-6117,美国 电报: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塔夫脱州长 传真:+ 1 614 466 9354 电子邮件:Governor.Taft@das.state.oh.us 称呼:尊敬的州长 抄送:美国驻贵国的外交代表。您也可以写信(不超过 250 字)至“致编辑的信”,地址为:The Dispatch,34 S. 3rd St.,Columbus 43215,美国传真:+ 1 614 461 8793。电子邮件:letters@dispatch.com The Plain Dealer,1801 Superior Avenue,NE,Cleveland,OH 44114,美国传真:+ 1 216 999 6354。电子邮件:news@clevela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