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神经技术可能干扰我们的大脑和思维,这引发了人们对保护我们免受这些技术(误用)的道德权利的质疑。最近受到关注的一项道德权利是精神完整权。尽管心灵的形而上学界限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但对这一道德权利的大多数辩护似乎都假设了一种内在主义(基于大脑)的心灵观。在本文中,我们将研究对心灵的扩展解释对精神完整权及其对神经技术的保护可能意味着什么。我们认为,从扩展的心灵角度来看,精神完整权的范围将大大扩大,这意味着神经技术将不再对该权利构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此外,一些神经技术甚至可能受到精神完整权的保护,因为这些技术将成为心灵的一部分。我们得出结论,采用扩展的心智理论对于精神完整权的保护范围和抵御神经技术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关于心智的形而上学假设在确定该权利所提供的道德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摘要 神经技术可能干扰我们的大脑和思维,这引发了人们对保护我们免受这些技术(误用)的道德权利的质疑。最近受到关注的一项道德权利是精神完整权。尽管心灵的形而上学界限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但对这一道德权利的大多数辩护似乎都假设了一种内在主义(基于大脑)的心灵观。在本文中,我们将研究对心灵的扩展解释对精神完整权及其对神经技术的保护可能意味着什么。我们认为,从扩展的心灵角度来看,精神完整权的范围将大大扩大,这意味着神经技术将不再对该权利构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此外,一些神经技术甚至可能受到精神完整权的保护,因为这些技术将成为心灵的一部分。我们得出结论,采用扩展的心智理论对于精神完整权的保护范围和抵御神经技术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关于心智的形而上学假设在确定该权利所提供的道德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摘要神经技术干扰我们的大脑和思想的可能性提出了有关可保护(MIS)使用这些技术的道德权利的问题。这样的道德权利是人们最近关注的权利是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尽管思想的形而上学界限是现场辩论的问题,但这种道德权利的大多数防御似乎都假定了内部主义(基于大脑的)思想。在本文中,我们将研究思想的扩展说明可能意味着要获得心理完整性及其对神经技术的保护权。我们认为,从思维的扩展说明,精神完整权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这意味着神经技术将不再对权利构成独特的严重威胁。此外,某些神经技术甚至可能受到精神完整权的保护,因为这些技术将成为思想的一部分。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思维的扩展说明具有对心理完整的权利的重要意义,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神经技术的能力,表明对思想的形而上学假设在确定权利提供的道德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美洲法院宣布墨西哥侵犯了 González Méndez 先生的法人资格、生命权、人格完整权、人身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美洲公约》第 3、4(1)、5(1)、5(2)、7(1) 和 16 条,涉及该公约第 1(1) 和 2 条,以及《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第 I(a) 条),损害了 González Méndez 先生及其近亲属的司法保障和司法保护权(《美洲公约》第 8(1) 和 25(1) 条,涉及该公约第 1(1) 和 2 条,以及《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第 I(b) 条)。它还侵犯了了解真相的权利(《美洲公约》第 8(1) 条、第 13(1) 条和第 25(1) 条,涉及该公约第 1(1) 条),侵犯了人身完整权和家庭权利,损害了失踪人员近亲属的利益(《美洲公约》第 5(1) 条和第 17 条,涉及该公约第 1(1) 条),侵犯了儿童权利(《美洲公约》第 19 条,涉及该公约第 1(1) 条),损害了失踪人员的女儿和儿子的利益。
第二种思想流派认为,需要对现有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适应性解释和应用,以保护大脑。提出这种方法的人通常同意第一种思想流派的观点,即现有的权利和自由目前的形式和应用不足以提供足够的保护。然而,这些倡导者认为,最好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人权法,以确保防止神经技术被滥用。国际人权法和各种区域机构规定的现有权利当然可以用于解决神经技术问题,隐私权、思想自由权和身体完整权就是明显的例子。55
摘要:反恐措施相关文献经常强调此类措施对人权和公民自由的潜在有害影响。虽然近期研究已探讨反恐立法对侵犯人身完整权(例如酷刑和法外处决)的影响,但尚无定量的跨国研究考察其对公民自由的影响。尽管如此,各国的案例研究表明,反恐立法确实导致各种自由的侵犯,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和迁徙自由。我们对1976年至2009年间反恐立法及其对公民自由的压制进行了跨国时间序列分析。我们发现,立法的影响因最初的压制程度而异。在压制程度适中的国家,立法对尊重公民自由产生负面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在压制程度较低的国家会减弱,而在压制程度较高的国家则会逆转。
摘要在本文中,我介绍了精神完整权(RMI)的特征,扩展和完善了Ienca和Andorno's(生命科学学会政策13 5,2017)提出的定义,并阐明该权利的范围应在认知扩展的情况下如何塑造该权利的范围。这样做,我将首先对文献中提出的RMI的不同配方进行批判性调查。然后,我将争辩说,RMI保护不受i)非自愿干扰,即ii)绕过推理和iii)造成精神伤害。Contrary to other definitions proposed in the literature, my formulation disentangles the RMI from the right to cognitive liberty (RCL) (Lavazza in Frontiers Neu- roscience 12 82, 2018 ), the right to mental privacy (RMP) (Lavazza and Giorgi in Neuroethics 16 (1): 1-13, 2023 ), and the right to psychological conti- nuity (RPC) (Zohny等人在神经伦理学中16:20,2023),因此可以对其同时或个人侵犯进行精细的评估。最后,我分析了如何扩展思维论文(ext)
所有这些都主张从建设性和安抚性的角度对与法律和秩序管理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本报告正是在此框架和精神下编写的。权利捍卫者负责捍卫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示威权和身体完整权,因此,他开展了一项研究,以评估维护秩序的工具和方法是否符合道德规则,通常依靠他根据提交给他的案件所提出的建议。人权捍卫者成立了负责这项工作的代表团,并于 2017 年选举期结束时开始调查。鉴于主题的规模和所涉主题的多样性,研究调查范围仅限于公共当局对在大都市地区为抗议或公开表达而组织的流动或静态集体运动的管理,涉及道德和安全规则以及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在我们的研究结束时,维持秩序的管理——旨在允许行使公共自由同时尊重公共秩序——在其理论上表现为一种结构化和专业化的系统。另一方面,其实施引起了示威者和警方的各种批评和重大紧张,需要加强培训和控制要求(第一部分)。过去几年里,我们社会的发展——新参与者和新抗议模式的出现、过度媒体化和即时信息、与机构关系的转变等——促使公共当局努力调整其管理公共秩序的做法和手段。同样,面对恐怖主义威胁下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维持秩序的司法和镇压层面在公共秩序管理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而监督和保护示威活动的使命则受到损害。因此,维持秩序的理论所依据的公共自由的行使与安全约束之间的微妙平衡被削弱了。实施更加保障自由的执法确实是更加和平管理的条件。虽然与示威期间发生的暴行有关的安全需要要求采取镇压措施,但必须优先采取预防行动并支持示威自由。此外,保护示威自由和维持秩序的首要任务必须促使安全部队将使用诸如在
监管路径 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 人类基因编辑监管特点 日本 2000 年《人类克隆技术管制法案》 (The Human 没有制定专门涉及人类胚胎、受精卵、精子 Cloning Regulation Act) ,禁止将克隆人胚胎和 或卵子的伦理指南和法律,其更多依赖于 具有人类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胚胎植入子宫。 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013 年《再生医学安全保障法》 (Regeneration Medicine Promotion Law) ,分级管理再生医疗 风险,科研机构使用基因工程方法修饰后细 胞培养和处理需要通知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 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研究。 保守 德国 1949 年《德国基本法》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德国基本法》并没有提供明确和直接的规 Republic of Germany) ,其第 1 条和第 2 条分别规 定,但规定了立法机关必须保护胚胎的基 定了人的尊严、生命权和完整权,保护的范围 本权利。 不仅包括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还包括胎儿和 《胚胎保护法》形成了完全禁止人类胚胎 胚胎。 基因编辑相关临床试验的逻辑森严的刑法 1990 年《胚胎保护法》 (The German Embryo 规制框架。 Protection Law) ,管理人工基因干预生殖系细 胞的情况,其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为改变人 类生殖系细胞遗传信息的人,将被处以最高 5 年的监禁或罚款;其第 5 条第 4 款专门规定了非 生殖目的的体外生殖系细胞人工干预不适用第 1 款刑事禁令,确保科研人员在安全性的前提 下进行人类胚胎相关实验的自由。 欧盟 2007 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法律允许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但明确禁止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其 在人类胚胎上使用基因编辑技术。 第 3 条禁止基因改造医疗行为,包括人种选择 行为、将人体作为经济收益来源的行为以及克 隆人类行为。 1997 年《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 ,其第 13 条也引 入了对优生学的禁令,规定只能基于预防、诊 断或治疗目的修改人类基因组,并且不允许在 任何后代的基因组中引入任何基因改造。 折衷 美国 2015 年美国白宫发布了有关现阶段反对任何人类 法律不限制技术本身,但限制技术的应用场 种系基因组编辑行为的声明。 2015 年《综合拨 景。鉴于基因编辑是一种工具,不是特定 款法案》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增 的药物、设备或生物疗法,因而必须在其 加了禁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ood and 使用的每个领域中审视其是否符合法律 Drug Administration) 使用任何联邦资金资助有 规定。 意修改人类胚胎可遗传物质的研究。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涉及可遗传 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试验,一些州也明 确禁止人类胚胎的特定研究活动。 中国 2020 年《民法典》第 1009 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 法律对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不 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 加以限制,人类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基础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 人体 研究不被禁止,但其临床应用则不被允 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许,不论是用于生殖目的或是医治患者。 2020 年《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增加第三百三十 六条,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 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 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