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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为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引入了最低限度的独立性保障。成员国可以自由地制定额外的独立性保障。该指令设想了业务独立性,即在行使职责和权力时保持独立(见第 17、18 和 22 条)。成员国应确保国家竞争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寻求或接受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指示,并避免做出与其职责和权力不相符的行为;决策者不得因与其职责和权力的正确履行有关的原因而被解雇,必须根据明确透明的程序进行选拔、招聘或任命。最后,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应有权完全确定其优先事项,并能够以优先事项为由驳回正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