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 。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广泛,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着深刻影响,传统民法规范对人工智能的规制表现出法律滞后。人工智能法律性质的界定进一步决定了其法律保护的方法和规制模式。本文分析比较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客体、法律主体、法律拟制主体三种可能性的优缺点。作者从功能的角度考察人工智能权利义务理论,尝试提出将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的思路并阐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优势。关键词:人工智能 民法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法律拟制 法律地位 法律规制 引文:魏德鹏。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北高加索法律公报。 2024.第3期。第69-76页。 https://doi.org/10.22394/2074-7306-2024-1-3-69-76。医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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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而言,以公职身份被起诉的州官员“根据第十一修正案的条款和主权豁免原则,可免于起诉”。Whole Woman's Health v. Jackson,595 US 30, 39 (2021)。但“尽管存在第十一修正案的条款,但寻求对州官员持续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纯粹前瞻性救济的人可以根据 Ex parte Young 的‘法律拟制’提起诉讼。”Koslow v. Pennsylvania,302 F.3d 161, 168 (3d Cir. 2002)(引文省略)。但是,要符合该例外条件,官员必须“与据称违宪的法案的执行有某种联系”。Ex parte Young,209 US,第 157 页。
摘要。本文分析了数字社会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调整问题。财产关系、民事交易领域越来越多地转向各种电子平台。COVID-19 冠状病毒大流行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确保人类安全免受此类技术负面影响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生命和健康的威胁。由于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产品、一种人类创造的商品的虚拟性,目前使用传统法律手段来调整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完全解决商品、工程和服务市场上出现的许多不确定性。为此,建议在科学理论层面上形成新的民法法律拟制,以解决由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而产生的民事交易中的法律不确定性。是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法律主体形式化为“电子人”或“电子法人”,将多个法人集合在一起,具有特殊法人资格。
• 士兵及其家属不受护照和签证规定的限制。 • 士兵及其家属不受德国居住登记规定的限制。 • 在德国逗留期间,士兵及其家属不得获得《德国登记法》或《德国驾驶执照条例》(《北约驻德部队协定》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拟制)所规定的在德国领土上的永久居住权或住所权。 • 在德国的居住权以《北约驻德部队协定》为基础。德国关于外国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北约士兵及其家属。 • 士兵只需出示军人身份证即可表明身份。 • 家庭成员应被视为部队成员的家属。 • 《德国驾驶执照条例》不适用于士兵及其家属。特别是,《德国驾驶执照条例》第 28 至 31 段不适用,因为它们与建立住所有关。 • 士兵及其家属无需获得德国驾驶执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应无条件接受派遣国在德国驻扎军队成员时颁发的驾驶执照(《北约驻德部队协定》第 IV 条)。 • 士兵及其家属不得免征德国营业税(=增值税); • 如果士兵及其家属在德国从事任何盈利性企业,则不得免征德国所得税(《北约驻德部队协定》第 X 条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