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3 日举行的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大会通过的决议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93 通过了如下强制性要求: (1) 操舵装置(SOLAS II-1/29)(见附件 1 和 11) 这些要求旨在规定验证操舵装置要求的替代方法。 如果在船舶处于最深航行吃水时无法验证操舵装置要求,则船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验证符合该要求: (i) 船舶保持平衡龙骨且舵完全潜没,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行;或 (ii) 如果在海上试验期间无法实现舵的全浸入,则应使用拟议的海上试验负载条件下的浸没舵叶面积计算适当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使作用在主操舵装置上的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在最深航行吃水处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进时进行试验时一样大;或 (iii) 海上试验负载条件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得到可靠预测并推算到满载条件
现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3 日举行的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大会通过的决议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93 通过了如下强制性要求: (1) 操舵装置(SOLAS II-1/29)(见附件 1 和 11) 这些要求旨在规定验证操舵装置要求的替代方法。 如果在船舶处于最深航行吃水时无法验证操舵装置要求,则船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验证符合该要求: (i) 船舶保持平衡龙骨且舵完全潜入水中,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行;或者 (ii) 如果在试航期间无法实现舵的全浸入,则应使用拟议试航装载条件下的浸没舵叶面积计算适当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使作用在主操舵装置上的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在最深航海吃水处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进时进行测试时一样大;或者 (iii) 试航装载条件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得到可靠预测并推算到满载条件。船舶速度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和螺旋桨相对应。 各方同意将上述修正案应用于任何建造日期的船舶。尽管修正案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MSC.1/Circ.1482 已获批准,以便在生效日之前尽早实施修正案。适用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
现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3 日举行的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大会通过的决议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93 通过了如下强制性要求: (1) 操舵装置(SOLAS II-1/29)(见附件 1 和 11) 这些要求旨在规定验证操舵装置要求的替代方法。 如果在船舶处于最深航行吃水时无法验证操舵装置要求,则船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验证符合该要求: (i) 船舶保持平衡龙骨且舵完全潜入水中,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行;或者 (ii) 如果在试航期间无法实现舵的全浸入,则应使用拟议试航装载条件下的浸没舵叶面积计算适当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使作用在主操舵装置上的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在最深航海吃水处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进时进行测试时一样大;或者 (iii) 试航装载条件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得到可靠预测并推算到满载条件。船舶速度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和螺旋桨相对应。 各方同意将上述修正案应用于任何建造日期的船舶。尽管修正案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MSC.1/Circ.1482 已获批准,以便在生效日之前尽早实施修正案。适用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
现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3 日举行的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大会通过的决议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93 通过了如下强制性要求: (1) 操舵装置(SOLAS II-1/29)(见附件 1 和 11) 这些要求旨在规定验证操舵装置要求的替代方法。 如果在船舶处于最深航行吃水时无法验证操舵装置要求,则船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验证符合该要求: (i) 船舶保持平衡龙骨且舵完全潜入水中,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行;或者 (ii) 如果在试航期间无法实现舵的全浸入,则应使用拟议试航装载条件下的浸没舵叶面积计算适当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使作用在主操舵装置上的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在最深航海吃水处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进时进行测试时一样大;或者 (iii) 试航装载条件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得到可靠预测并推算到满载条件。船舶速度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和螺旋桨相对应。 各方同意将上述修正案应用于任何建造日期的船舶。尽管修正案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MSC.1/Circ.1482 已获批准,以便在生效日之前尽早实施修正案。适用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
现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3 日举行的第 93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大会通过的决议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93 通过了如下强制性要求: (1) 操舵装置(SOLAS II-1/29)(见附件 1 和 11) 这些要求旨在规定验证操舵装置要求的替代方法。 如果在船舶处于最深航行吃水时无法验证操舵装置要求,则船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验证符合该要求: (i) 船舶保持平衡龙骨且舵完全潜入水中,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行;或者 (ii) 如果在试航期间无法实现舵的全浸入,则应使用拟议试航装载条件下的浸没舵叶面积计算适当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使作用在主操舵装置上的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在最深航海吃水处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的速度前进时进行测试时一样大;或者 (iii) 试航装载条件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得到可靠预测并推算到满载条件。船舶速度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数和最大设计螺距和螺旋桨相对应。 各方同意将上述修正案应用于任何建造日期的船舶。尽管修正案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MSC.1/Circ.1482 已获批准,以便在生效日之前尽早实施修正案。适用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
第三部分。安排。设备和外设 3 消防设备和系统 ...119 4 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121 1 一般规定 79 5 消防设备及备件 122 2 舵和操舵装置 79 6 开放式滚装处所 123 3 锚泊安排 80 7 预定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4 系泊和拖带安排 ....81 危险货物运输 ...123 5 信号桅杆 82 6 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开口的布置和关闭 82 7 布置和设备 第七部分船舶处所的机械设备.逃生通道 82 8 护栏、舷墙 86 1 总则 124 9 应急设备 86 2 主机功率输出 124 附录 .测试和评估标准 3 收入和船员座位的控制站 124 87 4 备件 125
a.从历史上看,海洋工业关于船舶操纵性品质的设计实践仅限于满足监管要求,包括张贴桥梁信息、舵尺寸、舵转速、操舵装置组件和桥梁可见性。通常,在设计阶段很少预测操纵能力和性能特征。尽管人们早已认识到船舶需要具备“良好”的操纵品质,但这些品质从未被定义或量化。随着 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建造更大的油轮,管理机构和公众开始担心这些船舶的安全。1978 年,AMOCO CADIZ 事故发生,1978 年《港口和油轮安全法》通过后,相关研究被高度重视。研究表明,碰撞、撞击和搁浅占所有船舶事故的 70% 以上。已发表的技术文献中记载了一些船舶操纵特性较差的例子,包括容易进行意外 360 度转弯的船舶。
(注) (1) 在锚链舱底板上表面垂直上方 3m 范围内,应在板面增加 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 距离应垂直于舱顶并平行于舱顶测量。舱底水舱、排泄储罐和锚链舱应视为“其他位置”。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仅适用于垂直上方内底板 3mm 范围内。如果垂直上方内底板超过 3m,则视为 1.0mm。(5) 舱壁用板材在内底板垂直上方 3mm 范围内应加厚 0.2mm。(6) 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应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加厚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与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相同的防腐措施。(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隧。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燥处所是指机器处所、泵舱、储藏室、操舵装置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厚度应增加 2.0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船级社批准实施防腐保护。
我们谨向您通报2014年5月14日至23日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93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的以下信息和结果。一、采用的强制性要求 本次采用的强制性要求中,主要有以下几条。 (1) 舵机试验要求(SOLAS 公约 II-1 第 29 条)(见附件 1、附件 11) 规定了试航时难以保证最大航行吃水时舵机的试验要求。除了在最大航海吃水下进行操舵测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i) 进行吃水操舵试验,整个舵以相同的吃水深度浸入水中。 (ii) 以与最大航海吃水时施加相同舵力和扭矩的速度进行操舵试验,使用海试期间将浸入水中的舵板面积计算。 (iii) 通过估算试航时操舵试验时的舵力和扭矩,并推算到满载工况,确认船舶在满载工况下具有足够的操舵能力。 适用性: 无论船舶建造日期如何,均适用。允许提前实施的MSC.1/Circ.1482也已获得批准,因此该修正案甚至可以在2016年1月1日生效之前应用。 (2)扩大惰性气体设备安装的适用范围(SOLAS 公约 II-2 第 4 条、IBC 规则、FSS 规则等)(见附件 1、3、5) 现行法规要求 20,000 载重吨及以上油轮配备惰性气体设备 针对中小型化学品船爆炸事故的发生,我们决定对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罐采用该方法。这将扩展到油轮和化学品船。此外,还通过了对FSS规则第15章的修订,其中规定了惰性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适用:2016年1月1日后铺设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