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注意事项(参赛人员资格要求) (1)不符合《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者。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有关部委暂停提名权人认识到确实有不可避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1.存在资本关系的:当双方符合以下(1)或(2)的条件时。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2)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 (1)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称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的。 (2)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的。 2. 存在人员关系的。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的情况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的规定而设立的子公司(下同),或者a中的子公司之一是根据《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的规定而设立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者是根据《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的规定而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一)存在人员关系的:双方符合下列a或b项之一的。但对于(a),这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的公司。 a) 一方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的高管时。 b) 一方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的规定而选任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资本或人事结构相关的一方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方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等,认定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
7. 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受监护或协助的未成年人,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所称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事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施行规则》(19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下同;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此规定。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7.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受监护或协助的未成年人,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所称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事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理由的,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施行规则》(19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下同;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此规定。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7.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受监护或协助的未成年人,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所称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事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理由的,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施行规则》(19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下同;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此规定。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7. 重要提示 (1) 该人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法令第 165 号)第 70 条的规定。此外,未成年人、受援助者或接受援助者,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尚未受到防卫省长官房督导局长、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采取的提名暂停或其他措施。 (4)与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指定对象的人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合同的人。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然而,。如果相关部委的暂停提名权认定存在确实不可避免的原因,则不适用此规定。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及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b) 与母公司相同的子公司的情况。
7.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不得符合《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法令第 165 号)第 70 条的规定。此外,未成年人、受援助者或接受援助者,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属于防卫省长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装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采取的暂停提名等措施的对象。 (4)与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指定的人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的合同的人。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有关部会暂停提名权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条)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不适用,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 (a) 为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情况; (b) 为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情况。
1. 参加竞标的资格 (1) 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等暂停投标的限制。 (二)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3)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不是目前根据“设备等和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措施指南”受到大臣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暂停提名措施的人员。 (5)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6)目前中止投标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的暂停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的,不在此限。 (7)第五款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a) 存在人员关系的: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也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等同于 (a) 或 (b) 所列情形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
1. 参加竞标的资格 (1) 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等暂停投标的限制。 (二)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3)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不是目前根据“设备等和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措施指南”受到大臣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暂停提名措施的人员。 (5)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6)目前中止投标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的暂停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的,不在此限。 (7)第五款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a) 存在人员关系的: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也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等同于 (a) 或 (b) 所列情形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