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LSA 规则修正案(见附件 4)通过了以下两项 LSA 规则修正案。i) LSA 规则 4.4.8.1 修正案规定,配备两个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无需配备浮力桨和相关设备。ii) LSA 规则 6.1.1.3 修正案规定,在配备救援艇(不属于船舶救生艇筏之一)的货船上,如果救援艇在装备齐全的情况下重量不超过 700 公斤,则允许由一人从存放位置手动吊起救援艇并将其转至登乘位置,而无需使用储存的机械动力。适用日期:2024年1月1日或之后 (5) IBC Code修正案(见附件5) IBC Code修正案第15章(特殊要求)、第16章(操作要求)、第17章(最低要求摘要)、第18章(不适用该规则的化学品清单)、第19章(散装运输产品索引)、第21章(IBC Code所涵盖产品的运输要求分配标准)等。是在对IBC Code所涵盖产品的运输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后通过的。修正案的详情将通过单独发布的ClassNK技术信息告知。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或以后 (6) 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 2011年ESP规则修正案被采纳以符合IACS统一要求(UR)Z10系列并修改规则强制性要求的表达等。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或以后 (7) IMSBC规则修正案 采纳了包括新货物在内的IMSBC规则第五次修正案。修正案的详情将通过单独发布的ClassNK技术信息通知。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或以后(自2020年1月1日起,主管部门可自愿应用)
Midas 救援行动 07.11.2020 东大西洋 07.11.2020 - 04:30 船舶时间,接到来自 MRCC Lisboa 通过 fleet-77 的紧急呼叫,帆船 Hallucine 遇险,在我们以东 50 英里处。我们被要求继续前进并开始救援行动。尝试每十分钟通过 VHF 呼叫 SY Hallucine。还尝试呼叫渔船 Caixa Velho,它也在距离遇险地点约 50 英里的地方。- 06:22 与渔船 Caixa Velho 取得联系,要求他们打电话给 MRCC Lisboa 以获取更多信息并转发他们已与 Midas 联系的信息。- 07:20 葡萄牙空军飞机联系了 Midas;信息:可能有 4 人遇险。- 08:23 守望者看到飞机。 - 08:33 来自飞机的信息:在位置 42 26,15N, 012 30,22W 发现救生筏。 - 08:00 – 08:40 与舰桥上的船员汇报情况,修理救援艇和救生艇以便下水。 - 08:45 值班人员目视看到救生筏。 - 08:56 路过倾覆的双体船。 - 09:00 救生筏侧翻,发现无法使用船只救援或自由落体进行救援行动,救援艇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用,自由落体在下水后绝对无法升起。船只摇晃很大,阵风非常强,决定在尽可能靠近救生筏后,用绳索投掷火箭发射两根绳索。 - 09:20 将绳索快速绑在救生筏上,放入海中。 - 09:30 所有人获救到甲板上。 - 09:40 采访桥上获救人员,一人获悉失踪
AAIB 航空事故调查处 ADELT 自动部署紧急定位应答器 AFDS 自动漂浮部署系统 AIL 适航信息传单 ANO 空中导航命令 AOC 航空运营商证书 AOGBO 英国境外申请命令 BCAR 英国民航适航要求 BHAB 英国直升机咨询委员会 BROA 英国钻机所有者协会 BMT 英国海事技术 CAA 民航局 CAP 民航出版物 DOT 交通部 DRA 国防研究局 FAA 联邦航空管理局 FRC 快速救援艇 HARP 直升机适航审查小组 HMLC 直升机管理联络委员会(见注释*) HSC 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HSE 健康与安全执行局 HSMRC 直升机安全研究管理委员会(见注释*) HSSG 直升机安全指导小组(见注释*) HSW 工作健康与安全 HUZUP 头罩 - 拉链 IADC 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 IAL 国际航空广播有限公司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FE 机上娱乐 JAA 联合航空当局 JAR 联合航空要求 LSJ 救生衣 NATS 国家空中交通服务 OHOSG 海上直升机甲板运营指导小组(见注释*) OPITO 海上石油工业培训组织 PA 公共广播 RAF IAM 皇家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 RGIT 罗伯特戈登理工学院 RHOSS 海上直升机评估
1.1 本《俄罗斯海事船舶登记册 2 小型游艇 1 的入级和建造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 1994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游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 94/25/EC 以及 2003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指令 94/25/EC 3 的指令 2003/44/EC 的适用规定确定的。1.2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 3.2 中确定的船体长度从 2.5 米到 24 米、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的游艇及其部件。1.3 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体育用艇及军舰、赛艇,包括训练艇;独木舟、皮划艇、贡多拉、脚踏船及其他类型的划艇;滑水橇、水上雪橇、“香蕉”艇及类似类型的拖船;冲浪板和风帆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充气式和骨架式布艇;水上摩托艇;冲锋舟;潜水器;古董历史船及其复制品;实验船,以及非游艇上携带的用作船舶设备的小型船艇(救生艇、救援艇、筏)。1.4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 .1 自航船舶,其船体用于排水、过渡和/或滑行模式,速度低于 14 米/秒,而不管主机的输出功率是多少; .2 非自航且与泊位相连的船舶,包括装有总原动机输出功率为 100 千瓦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的船舶; .3 拟安装在上述船舶上的材料和产品。
1.1 本《俄罗斯海事船舶登记册 2 小型游艇 1 的入级和建造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 1994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游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 94/25/EC 以及 2003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指令 94/25/EC 3 的指令 2003/44/EC 的适用规定确定的。1.2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 3.2 中确定的船体长度从 2.5 米到 24 米、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的游艇及其部件。1.3 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体育用艇及军舰、赛艇,包括训练艇;独木舟、皮划艇、贡多拉、脚踏船及其他类型的划艇;滑水橇、水上雪橇、“香蕉”艇及类似类型的拖船;冲浪板和风帆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充气式和骨架式布艇;水上摩托艇;冲锋舟;潜水器;古董历史船及其复制品;实验船,以及非游艇上携带的用作船舶设备的小型船艇(救生艇、救援艇、筏)。1.4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 .1 自航船舶,其船体用于排水、过渡和/或滑行模式,速度低于 14 米/秒,而不管主机的输出功率是多少; .2 非自航且与泊位相连的船舶,包括装有总原动机输出功率为 100 千瓦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的船舶; .3 拟安装在上述船舶上的材料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