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包括:“(i) 制浆和木材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副产品;(ii) 动物粪便;(iii) 木材固体有机燃料;(iv) 森林或田地残留物;(v) 未经处理的木质拆除或建筑垃圾;(vi) 食品垃圾和食品加工残余物;(vii) 藻类提取液;(viii) 专用能源作物;(ix) 庭院垃圾。”生物质能不包括:“(i) 用化学防腐剂(如杂酚油、五氯苯酚或铜铬砷)处理过的木片;(ii) 来自原始森林的木材;或 (iii) 城市固体废物。”
华盛顿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修订草案,2020 年 4 月 16 日)194-40-xxx 权力和目的。本章依据 RCW 19.405.100 授予的权力,该权力要求部门制定规则,用于衡量和跟踪用于遵守 RCW 19.405.040 的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194-40-xxx 定义。“生物质能”包括:(i) 制浆和木材制造过程的有机副产品;(ii) 动物粪便;(iii) 木材固体有机燃料;(iv) 森林或田间残留物;(v) 未经处理的木质拆除或建筑垃圾;(vi) 食物垃圾和食品加工残留物;(vii) 藻类产生的液体;(viii) 专用能源作物;以及 (ix) 庭院垃圾。 “生物质能”不包括:(i) 用化学防腐剂(如杂酚油、五氯苯酚或铜铬砷)处理过的木片;(ii) 原始森林的木材;或 (iii) 城市固体废物。“合格热能”是指直接加热、蒸汽、热水或其他有用的热形式。“次要用途”是指热能的最终用途:(a) 用于加热、冷却、湿度控制或机械或化学工作;(b) 否则将消耗燃料或电力。“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T-REC) 是指,对于使用生物质能发电的设施,该设施还为次要用途产生热能,相当于三百四十二万英热单位 (Btus) 的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用于此类次要用途。“非捆绑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是指与电力分开出售、交付或购买的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所有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均被视为非捆绑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 194-40-xxx 适用性。如果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是在利用生物质能发电的设施中为次要目的生产合格热能时产生的,则可用于满足 RCW 19.405.040 的要求。对于多燃料设施,只有合格生物质源产生的热能部分才有资格用于产生热能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如果热能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得用于满足 RCW 19.405.040 的要求:(a) 用于运行发电设施或处理设施的燃料;(b) 返回到最初产生合格热能资源的生物质转化装置;(c) 绕过发电装置;或 (d) 在发电设备停止运行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