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这些对 1996 年版弗吉尼亚统一州级建筑规范 (USBC) 的修订于 2000 年 5 月 22 日根据弗吉尼亚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BHCD) 的命令通过,并于 2000 年 9 月 15 日生效。此次通过是根据弗吉尼亚法典第 36 篇第 6 章(§ 36-97 及以下各章)授予 BHCD 的监管权力进行的。通过令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要求准备的。USBC 规定了在建造、修缮、维护和改变建筑物和结构用途时必须遵守的建筑法规。在实际应用中,规范条文已根据所需的性能水平作出说明,以便于迅速接受新的建筑材料和方法。此外,规范条文允许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公认的健康、安全、福利、可达性、节能和节水标准。执行 USBC 是每个地方政府建筑部门的责任,地方管理机构可能会收取费用以支付执行费用和因应用该规范而产生的上诉。USBC 提供可选的执行规定,以保护现有建筑物和结构的居住者免受因建筑物和结构的不当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健康和安全危害。任何地方政府都可以执行主要
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 48(2) 条规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完成调查后,如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可发表报告 - (a) 列出 - (i) 调查结果;(ii) 专员认为适合就促进有关资料使用者所属类别的资料使用者遵守本条例条文(尤其是保障资料原则)而作出的任何建议;及 (iii) 专员认为适合就调查而作出的其他意见;及 (b) 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表。” 专员根据《条例》第 48(2) 条所赋予的权力,现发表本调查报告。 钟丽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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