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grated Micro-Electronics, Inc.(IMI 或母公司)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于 1980 年 8 月 8 日组织和注册的股份公司,拥有四家全资子公司,即:IMI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IMI Singapore)、IMI USA, Inc.(IMI USA)、IMI Japan, Inc.(IMI Japan)和 PSi Technologies, Inc.(PSi)(统称集团)。母公司 52.03% 的股份由 AC Industrial Technology Holdings, Inc.(AC Industrials)持有,AC 是 Ayala Corporation(AC)的全资子公司,AC 是一家在菲律宾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上市的公司。AC 47.87% 的股份由 Mermac, Inc.(最终母公司)持有,其余股份由公众持有。母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为北科学大道,拉古纳科技园 - 经济特区(LT-SEZ),博城。 Biñan, Biñan, Laguna。母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以介绍方式在 PSE 上市。它已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完成 215,000,000 股普通股的后续发行和上市。2018 年 3 月 2 日,母公司完成了向所有合格股东发行 350,000,000 股普通股的股票配股和上市。
常见问题 1.03:如果合并集团中的多个实体属于报告范围,该怎么办?每个符合法律范围标准的实体都有义务根据《公司法》第 2M 章编制年度报告。但是,该法第 292A(2) 条“谁必须编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概述了一些宽限。第 292A(2) 条概述,如果会计准则要求实体(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且母公司选择编制合并可持续发展报告,则母公司是合并集团中唯一必须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实体。
其他部门/学校/中心或批准的在线平台提供的课程,限制了根据BTECH条例和法规指定的此类平台的最大课程数量。此外,母公司提供的PE课程应包括该类别的母公司学生。4。研究所选修课(IE)
跨国公司通常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和分支机构组成。子公司是个人合法人,即个人合法人或人协会。因此,如果母公司希望获得一部分或所有子公司的AEO状态,则必须由希望获得AEO身份的所有独立子公司提交AEO申请。但是,如果子公司为其与海关有关的活动应用相同的公司标准/程序,则母公司可以代表所有已提交申请的子公司完成自我评估问卷。但是,如果这些子公司中的一些在其他成员国中,则应注意,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母语请求所有文档。
兹提及股东协议,涉及 (i) SQ Renewables SpA (“ SQR ”) 持有的 94,000,000 股 ERG SpA (“ ERG ”) 股份,约占 ERG 股本的 62.533%,并授予同等百分比的投票权,以及 (ii) San Quirico SpA (“ SQ ”) 和 NZF BidCo Luxembourg 2 S.à rl (“ NZF BidCo ”或“ 投资者 ”) 持有的 10,000,000 股 SQR 股份,比例如下所示,占 SQR 股本的 100%,其中包含根据第 122 条第 1 款和第 5 款的相关规定。 (b) 和 (c) TUF(“股东协议”),由 SQ、投资者、NZF TopCo Luxembourg 2 S.à.rl(“母公司”或“投资者母公司”)和 SQR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签署(双方理解为,投资者母公司和 SQR 是股东协议的当事方,其唯一目的是该协议的某些条款,更具体地说,投资者母公司是有关看跌期权的条款(定义如下)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条款的当事方)。
• 外国母公司(FP),即按照所有权链向上层的第一个美国境外的外国实体(B),其在美国关联公司中拥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权,以及 • 外国母公司(FAFP)的每个外国关联公司,包括 • 按照外国母公司的所有权链向上层的任何外国实体(A),其在其下面的实体中拥有 50% 以上的直接投票权,直至其他外国实体均没有超过 50% 的直接投票权的实体,以及 • FP 或任何 FAFP 拥有超过 50% 直接投票权的任何外国实体(C)和外国实体(D)。
• 外国母公司(FP),即按照所有权链向上层的第一个美国境外的外国实体(B),其在美国关联公司中拥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权,以及 • 外国母公司(FAFP)的每个外国关联公司,包括 • 按照外国母公司的所有权链向上层的任何外国实体(A),其在其下面的实体中拥有 50% 以上的直接投票权,直至其他外国实体均没有超过 50% 的直接投票权的实体,以及 • FP 或任何 FAFP 拥有超过 50% 直接投票权的任何外国实体(C)和外国实体(D)。
• 外国母公司(FP),即按照所有权链向上层的第一个美国境外的外国实体(B),其在美国关联公司中拥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权,以及 • 外国母公司(FAFP)的每个外国关联公司,包括 • 按照外国母公司的所有权链向上层的任何外国实体(A),其在其下面的实体中拥有 50% 以上的直接投票权,直至其他外国实体均没有超过 50% 的直接投票权的实体,以及 • FP 或任何 FAFP 拥有超过 50% 直接投票权的任何外国实体(C)和外国实体(D)。
• 外国母公司(FP),即按照所有权链向上层的第一个美国境外的外国实体(B),其在美国关联公司中拥有 10% 或以上的投票权,以及 • 外国母公司(FAFP)的每个外国关联公司,包括 • 按照外国母公司的所有权链向上层的任何外国实体(A),其在其下面的实体中拥有 50% 以上的直接投票权,直至其他外国实体均没有超过 50% 的直接投票权的实体,以及 • FP 或任何 FAFP 拥有超过 50% 直接投票权的任何外国实体(C)和外国实体(D)。
1 与优惠制度相关的纳税人特定裁定 1 对于裁定 1-3:纳税人与之进行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该交易被授予裁定或导致从受益于优惠制度的关联方获得收入;以及居住地或直接母公司和最终母公司的管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