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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防情报部门可以向国防部其他部门(包括国防部执法部门)提供情报和非情报协助,其条件与国防部其他部门相互协助的条件相同。国防情报部门必须考虑指挥关系;《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1535 节(在本发行中也称为“经济法案”)支持协议;《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385 节(也称为“民兵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和政策。在执行外国情报或 CI 以外的任务或职能时,国防情报部门将遵守适用于国防部非情报组织的国防部政策以及国防部政策为该任务或职能指定的任何具体操作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