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后果是,作者身份不能归于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授予人工智能系统自主生成的内容版权违背了版权保护的初衷,版权保护的目的是奖励和激励人类的创造。这一评估与欧洲议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的决议一致,该决议指出“试图赋予人工智能技术法人资格是不恰当的”,并指出“这种可能性会对人类创造者的激励产生负面影响。”17 我们告诫不要探索改变当前人工智能自主生成输出的版权制度,因为该领域的政策变化既不可取,也没有证据支持 18 。
摘要。本章重点关注狭义人工智能而非一般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它为人工智能伦理的讨论提供了实践和哲学依据。它考虑了道德宪章,然后讨论了主要的道德问题:偏见、可解释性、失败责任、无害性、数据的道德使用、人工智能是否应该具有法人资格、对就业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冒充人类的人工智能。介绍了个人保险中人工智能的案例研究。它为人工智能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并讨论了制定监管的挑战。它得出结论,人工智能的好处是如此宝贵,以至于必须管理道德风险,否则由于失去公众信任,这些好处可能会丧失。我们有理由感到乐观,尤其是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政府的参与以及私人和公共对伦理研究的投资额。
摘要。本文分析了数字社会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调整问题。财产关系、民事交易领域越来越多地转向各种电子平台。COVID-19 冠状病毒大流行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了确保人类安全免受此类技术负面影响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生命和健康的威胁。由于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产品、一种人类创造的商品的虚拟性,目前使用传统法律手段来调整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完全解决商品、工程和服务市场上出现的许多不确定性。为此,建议在科学理论层面上形成新的民法法律拟制,以解决由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而产生的民事交易中的法律不确定性。是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法律主体形式化为“电子人”或“电子法人”,将多个法人集合在一起,具有特殊法人资格。
自从人工智能 (AI) 应用于航天领域以来,它一直在不断变化,既带来了好处,也带来了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影响人权和自由,以及与公共当局和私营部门的关系。因此,人工智能的使用涉及因依赖特定技术而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而产生的法律义务。这表明需要调查在太空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问题,以识别、描述和解释一般法律问题和困境,特别是航天领域的法律问题和困境。作者通过逻辑语义方法在定义的领域制定了理论定义。比较方法使我们能够对美国、中国和欧盟航天领域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作者重新思考了在起诉自主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时的行为、因果关系、法人资格问题。以及将现有的空间法及其国家责任与私人参与者使用自主物体的太空活动相结合。
j) “书面形式”指以书面形式传达,如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包括(如果数据表有规定)通过采购实体使用的电子采购系统分发或接收,并提供收据证明。 k) “合资企业(JV)”指由多家咨询顾问组成的联合体,无论其是否具有不同于其成员的法人资格,其中一个成员有权 l) 代表合资企业的任何和所有成员开展所有业务,合资企业成员对采购实体承担连带合同履行责任。 m) “关键专家”指其技能、资格、知识和经验对履行合同项下的服务至关重要的专业人员,其简历在对咨询顾问的建议书进行技术评估时予以考虑。 n) “ITC”(RFP 第 2 部分)指给咨询顾问的指示,该指示向咨询顾问提供编制建议书所需的所有信息。 o) “RFP 函”是指采购实体向顾问发出的邀请函。
I 国家森林 森林地籍 第 7 条 - (修订:1986 年 5 月 6 日 - 3302/2 条)(2)(3)(第一段修订:2003 年 11 月 5 日 - 4999/3 条) 国家森林和之前已划定但在划界时为森林但仍在森林边界之外的森林、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的森林、私有森林、森林地籍以及位于这些森林内和毗邻这些森林的所有类型不动产的共同边界的确定和固定,以及纠正与第 2 条的应用有关的已完成地籍的地方发现的技术错误,由森林地籍委员会进行。 (附加句:15/1/2009-5831/2 艺术。)但是,在尚未开始森林地籍的地方,根据地籍法第 3402 号的规定确定的森林边界具有森林地籍委员会确定的森林边界的性质。 (3)
摘要 企业避税现象广泛存在,其实际机制也多种多样。这一现象的范围常常使经济学家得出结论:在经济竞争的丛林中,税收筹划(或优化)是确保适者生存的必要工具之一。这一理论与达尔文的经济进化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本文中,我建立了一个对比鲜明的企业避税演化政治经济学框架。通过分析旧制度经济学(OIE)的核心概念,我研究了全球化国家体系中企业避税的核心驱动因素。我发现,最大的对比在于企业和法人资格与其经营的制度环境之间的对比。从历史上看,每个企业实体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但一系列公司法的“变异”导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而这些又反过来导致了税收套利。然而,缩小这一差距却影响到了另一项古老的历史制度,即主权和主权不平等制度。
结果。由于以人为中心的作者观,大多数国家现有的版权立法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提供保护。即使是一些国家立法中实施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概念,也无法完全解决有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复杂问题,因为它将版权赋予了设计和操作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同时,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出的另一个概念将此类作品视为公共财产(公共领域),这可能对公众有利,但对创建和操作人工智能系统的人不利。至于为自主人工智能系统提供法人资格的电子人这一新概念,这种方法非常灵活,因为它允许将版权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使此类系统的所有者能够控制该系统的版权行使。然而,这一概念最终被认可和实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事实上,它甚至可能需要达到人工智能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即通用人工智能 (AGI)。
拟人化,即把类似人类的特征赋予非人类实体的倾向,在许多社会背景下都很普遍——儿童将玩具拟人化,成人将品牌拟人化。它在科学上也是一个多功能工具,行为心理学和进化生物学一丝不苟地记录了它的后果。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广泛采用,以及通过对齐技术、人类声音和化身使其变得像人类的推动,用户将其拟人化的倾向显著增加。我们采用二元方法来理解这种现象,使用大型语言模型 (LLM),通过研究 (1) 客观的法律含义,通过最近的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的视角进行分析,以及 (2) 定制和拟人化的微妙心理方面。我们发现,针对不同用户群定制的拟人化法学硕士违反了立法蓝图中的多项规定,并引发了法人资格的混乱。此外,我们指出,法学硕士的拟人化会影响其对用户的影响,从而产生操纵和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由于法学硕士针对儿童和患者等弱势群体进行了超个性化,我们提出了一种保守的策略,谨慎使用拟人化来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