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与这些例子一样,Eighmy 法官决定亲自护送孩子们去监狱,这让本来应该属于司法行为的行为变得太过分了……然而,Eighmy 法官越界了,他亲自护送孩子们去监狱,站在那里看着他们脱掉衣服和物品,一小时后又亲自回来释放他们。首先,孩子们甚至不在法庭上,所以他不能以‘扰乱秩序、蔑视或无礼行为’为由指控他们藐视法庭。其次,法官并不兼任狱吏。因此,即使假设 Eighmy 法官可以命令其他人将孩子们送进监狱,他也不能亲自把他们送进去。Eighmy 法官认为他在行使藐视法庭的权力,这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诉讼当事人“没有穿着……长袍,……也没有在法庭上”,法官也可以获得绝对豁免权,指控他们藐视法庭。”但在本案中,孩子们从未成为当事人,他们从未踏入法庭,而且 Eighmy 法官亲自将他们关了起来。到目前为止,我们找不到任何扩大司法豁免权的案例。Eighmy 法官的另一个论点也好不到哪里去:密苏里州法律允许法官非正式地执行儿童福利法规。毫无疑问,如果儿童的行为“有损于[他们]的福利或他人的福利”,警察可以拘留他们。但法官不能,他们只能命令其他人在少年听证会之前和之后“照顾好孩子”。关键在于,司法豁免权之所以无法实现,是因为 Eighmy 法官所做的不是“法官通常履行的职责”。“71 F.4th,第 671-72 页。
MURPHY 法官代表法院发表意见,BLOOMEKATZ 法官表示赞同,MOORE 法官部分赞同并同意判决。MOORE 法官(第 14-15 页)发表了单独的赞同意见。
“在认证之前或之后发现不完整或有缺陷的审判记录可以予以更正,以使其准确无误。”RCM 1112(d)(2)。“上级主管当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将审判记录退还给军事法官进行更正。”同上。“如果案件被发回军事法官,军事法官可以根据发回的目的修改判决。”RCM 1111(c)(3)。“上级主管当局可以将有缺陷或不完整的 ROT 转发给首席审判法官进行更正。首席审判法官可以指派下级审判法官根据 RCM 1112(d)(2) 的规定更正 ROT。”DAFI 51-201,¶ 21.1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阿尔布雷希特法官宣读了法庭判决。麦克达德法官和赫特尔法官同意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命令
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院 Roxanne West,p/n/g,代表:SW,一名无行为能力人:::诉:编号 1264 CD 2022:匹兹堡公立学校;AJ:Myers & Sons,Inc.;John Doe 1;:John Doe 2;John Doe 3;John:Doe 4;John Doe 5;XYZ:公司 1;XYZ 公司 2;:XYZ 公司 3;XYZ:公司 4;和 XYZ : 公司 5(John Does 1-5 和 : XYZ 公司 1-5 是虚构的 : 名称): : 上诉方: 匹兹堡学区教育委员会 : 宾夕法尼亚州 : 辩论日期: 2024 年 6 月 5 日 审理人: 尊敬的 PATRICIA A. McCULLOUGH,法官 尊敬的 ANNE E. COVEY,法官 尊敬的 MICHAEL H. WOJCIK,法官 尊敬的 ELLEN CEISLER,法官 尊敬的 LORI A. DUMAS,法官 尊敬的 STACY WALLACE,法官 尊敬的 MATTHEW S. WOLF,法官 法官 WOLF 意见提交日期: 2024 年 11 月 6 日
(d) 取消资格。首席纪律法官不得参与类似情况的法官必须取消资格的诉讼程序。在首席纪律法官担任该职务期间,目前受雇于首席纪律法官的任何律师不得代表任何人参与根据《律师执业规则》进行的诉讼程序。如果首席纪律法官被取消资格,首席纪律法官的书记员将从听证委员会的科罗拉多州律师库中选择一名首席官员。首席官员必须按照本规则行事。当首席官员被选中参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诉讼程序时,首席官员有权在该诉讼程序中采取通常委托给首席纪律法官的所有行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官与诉讼一方的律师之间的亲密关系或友谊并非取消资格的理由。在 Vda. De Bonifacio v. BLT Bus Co., Inc. (34 SCRA 618, 631) 案中,我们认为“案件中的一名律师是审判法官的同学,这一事实并非取消该法官资格的法律理由。允许这样做会不必要地给案件将转交给的其他审判法官带来负担。最终,将导致混乱,因为根据不同的规则,只要一名法官的前同学(他可能有很多)出庭,他就被禁止审理案件。”同样,当被告的律师是法官的前同事,且法官执业时,该规则也适用(奥地利 v. Masaquel, 20 SCRA 1247, 1255)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首席大法官。第一巡回法院,戴维·苏特 (David H. Souter),副法官。第二巡回法院,露丝·巴德·金斯伯格 (Ruth Bader Ginsburg),副法官。第三巡回法院,戴维·苏特 (David H. Souter),副法官。第四巡回法院,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首席大法官。第五巡回法院,安东尼·斯卡利亚 (Antonin Scalia),副法官。第六巡回法院,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John Paul Stevens),副法官。第七巡回法院,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John Paul Stevens),副法官。第八巡回法院,克拉伦斯·托马斯 (Clarence Thomas),副法官。第九巡回法院,桑德拉·戴·奥康纳 (Sandra Day O'Connor),副法官。第十巡回法院,史蒂芬·布雷耶 (Stephen Breyer),副法官。第十一巡回法院,安东尼·肯尼迪 (Anthony M. Kennedy),副法官。联邦巡回法院,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H. Rehnquist),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