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海岸警卫队调查处 (CGIS) 特工是否非法影响了上诉人的军事法庭审判,篡改了重要不在场证明证人的证词,使她无法再记住所听到的内容;II. 审判律师是否犯有检察官不当行为,包括纵容 CGIS 特工非法篡改重要不在场证明证人的行为、违反军事法官的先前裁决争论如果传唤证人作证会说什么,以及两次提供不可采信的证据;III. 军事法官是否错误地指示成员无视未提出异议的传闻证据,即在政府认为婴儿已死亡期间听到婴儿“咕咕叫”的声音;IV. CGIS 特工是否通过违反《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 31(b) 条、心理胁迫和非法引诱从上诉人那里获得供述; V. 第 118 条中对非蓄意谋杀的说明(以及第 119 条中较轻的过失杀人罪)是否存在致命缺陷,因为没有指控上诉人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死亡;VI. 军事法官是否犯了错误,未能指示其成员认定儿童的死亡是由于上诉人的特定(过失)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从而根据第 119 条判定其犯有过失杀人罪;VII. 说明中未陈述罪行以及军事法官对较轻罪行的错误指示是否未能纠正这一缺陷,以致于导致判决模棱两可,从而使本法院无法进行事实充分性审查;VIII.军事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根据 MRE 404(b) 采纳与指控的非蓄意谋杀罪无关的证据,然后又允许将其作为较轻过失杀人罪的证据;IX. 本案错误的累积效应是否如此之大,以致上诉人被剥夺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权利;X. 在上诉人没有被指控任何具体的行为或疏忽且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每一项可能的行为都是过失的情况下,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过失杀人的定罪;XI. 上诉人是否被剥夺了获得一致裁决的宪法权利;XII. 召集当局在选择谁将出庭上诉人的军事法庭 (作为补充 AOE) 时征求并推定考虑小组成员的种族和性别时,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平等保护权。我们听取了有关 AOE I、V、VI 和 VII 的口头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