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保护条款已在上文列出。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弗吉尼亚州矿业、矿产和能源部以及环境正义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以确保 VCEA 不会给少数族裔和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区带来过重的负担。它包括确保可靠性得到保护的语言。它还制定了联邦的政策,即在考虑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源计划和职业培训时考虑低收入地区、化石燃料基础设施附近的地区和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区。最后,它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咨询清洁能源咨询委员会,了解如何最好地向低收入客户介绍他们的太阳能选择。
(a)《经济法》(31 USC 1535)授权各机构签订协议,从另一机构获得供应品或服务。当一个机构使用另一机构的合同获得供应品或服务时,《联邦采购条例》适用。如果机构间业务交易未产生合同或订单,则《联邦采购条例》不适用。《经济法》还授权机构内各主要组织单位之间下订单;此类机构内交易的程序在机构规章中有规定。
木质价值链为欧盟循环经济提供了巨大潜力。如果可持续采购,可再生原材料(例如木材)可以按照循环经济原则以再生方式供应给循环。可再生碳(尤其是存在于木制品中)可以支持从化石经济向循环生物经济的转型。欧盟应在其《循环经济法》中优先考虑木质价值链。我们呼吁:• 对可再生碳进行明确的科学和标准定义,将其与化石碳区分开来• 促进生物碳捕获和利用(bio-CCU)作为消除材料和化学品等行业化石燃料的有效手段• 在产品法规(ESPR、纺织品、包装、建筑产品等)中将可持续采购的可再生材料视为与再生材料相同的循环投入• 为可再生碳基产品(包括新的生物 CCU 价值链)创建政策驱动的市场拉动机制,例如混合配额
直到最近,国际经济法(IEL)和国际环境法(IENVL)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单独的领域。普遍的假设是它们之间没有冲突,每个人都自发或通过有目的的设计支持对方。人们认为,追求经济增长和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没有与保持健康环境或维持生态平衡的目标相抵触。但是,现在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生产,消费,投资和贸易的方式(由国际经济法塑造)是生态危机的主要原因,这些危机是结构性的,而不是临时或有限的。必须重新审视和改革直接或间接激励这些做法的法律规则。这一转变至关重要,因为各州承担了预防和减轻气候破坏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面临和解目标,例如与环境可持续性相处的生活。尽管IEL和IENVL之间的交叉引用日益增加,但这种趋势通常无法弥合经济增长或竞争驱动的全球经济结构之间的差距,以及对以环境可持续性为基础的经济需求。因此,在发生杂交时,它仍然分散,环境目标通常降级为理想,而不是嵌入到全球经济实践的运营机制中。然而,这些示例通常缺乏使有意义的然而,最近的趋势,例如在贸易协定中包含“可持续发展”章节,以及欧盟中碳边界调整机制的采用表明,逐渐转向将可持续性嵌入经济框架内。不断发展的一般国际法,例如在2021年ILC保护大气中有关大气中的大气退化的责任,将环境保护措施推向其他领域。
印度加密货币的经济法律评估Vipul Gupta博士助理教授教授教授学院DEHRADUN DIT大学。vipulldh@gmail.com。advanuradha001@gmail.com摘要一个加密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被视为交换媒介,并被归类为数字货币。本研究旨在评估印度加密货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研究使用了理论分析,以通过审查文献来找到加密货币的经济和法律含义。该研究还简要讨论了2021年的加密货币法案。研究发现,加密货币存在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法问题,管辖权问题,欺诈和隐私问题等。该研究的结果表明,印度加密货币不是合法的,但是加密货币的交换是合法的。印度政府鼓励区块链技术,因为一旦这些交易的帐户单位从卢比变为任何加密货币,它将征收税收。印度政府知道加密货币的相关性,迫使他们对其进行规范。关键字:加密货币,印度储备银行,最高法院,区块链,数字货币。加密货币:简要介绍“加密货币”是加密以数字化保护网络的技术。这是以数字方式存在的货币形式,没有中央发行当局。另一方面,货币表示“目前正在使用的资金”。此外,它以分散的方式记录交易,并控制具有保护欺诈性交易的加密术的新单元的发行。加密货币被称为通过隐藏用户身份创建和保护的货币的技术(Houben,2018)。加密货币源自“密码学”,该技术是基于计算机的技术,用于隐藏信息,丰富安全性等等。加密货币是以数字方式设计的,具有易于访问性,比政府发行资金更可靠。通常,加密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基于大量计算机的分布式网络(Niranjanamurthy,2019年)。加密货币使得在不参与政府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和银行存储它是可能的。加密货币交易可以同时记录并在分类帐中进行验证,并可以向所有人提供。LEDGER的可用性使交易透明
8温室气体(“ GHG”)协议需要以下报告:范围1 - 在其直接控制下在希思罗机场的活动中的所有直接GHG排放(例如HAL的自身车辆,热终端所需的燃料等);范围2 - 所有用于HAL拥有和经营活动的电力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范围3 - 所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来自与希思罗机场的活动,这是由HAL不拥有或控制的来源发生的。请参阅https://ghgprotocol.org/sites/default/files/standards/ghg-protocol-revised.pdf
背景 1932 年《经济法》修正案(31 USC § 1535)允许联邦政府机构从其他联邦政府机构或同一机构内的其他主要组织单位购买商品或服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根据《经济法》进行采购:(1) 采购金额实际可用,(2) 采购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3) 订购的商品或服务不能通过合同从商业企业(即私营部门)以政府所能提供的最方便或最便宜的方式提供,以及 (4) 完成订单的机构或单位能够提供或通过合同获得订购的商品或服务。《联邦采购条例》(FAR),48 CFR 17.5 为《经济法》协议提供了进一步的要求。FAR 规定,如果存在更具体的法定权力,则不能根据《经济法》下订单。根据《经济法》进行的采购不免于 48 CFR 7.3“承包商与政府绩效”的要求。因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OMB) 通函第 A-76 号适用于经济法案协议。经济法案协议必须实现全额成本回收,并且没有法律允许放弃这一全额成本回收要求。全额成本回收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在取得良好进展和成功案例之后,道路仍在前行,循环经济的整体进展缓慢 1 。仍有一些举措需要实施(二级立法和标准化的关键作用),许多新领域仍需解决。欧盟仍处于向循环经济真正转型的开始阶段,并真正停止获取/制造/使用/处置经济。我们需要强有力的政策,要求实施同时旨在减少、延长寿命和再利用资源的解决方案,同时将重点从开采转移到自然再生 2 。希望这些措施的影响能够远远超出欧洲,并可以鼓励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措施。为了继续沿着 CEAP 1.0 和 CEAP 2.0 开辟的道路前进,新的《循环经济法》需要实现以下优先事项:ECOS 对《循环经济法》的建议
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AI)的发展非常迅速。输入数据的可用性很重要,因为它对AI系统如何开发有很大影响。在人工智能开发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创作作为输入数据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试图探讨第 14 号法律的规定。2014 年第 28 号关于版权 (UUHC) 的法律,涉及使用创作作为印度尼西亚人工智能发展的输入数据。根据研究结果得知,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创作物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输入数据,基本上仍然必须尊重创作者对其创作物的专有权利。如果您使用版权保护期已过的作品和使用开放许可的作品,以及如果您使用版权法中允许使用作品的版权限制条款,则可以在未经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用作输入数据未经创作者许可,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某些。本文建议将人工智能组织者视为电子系统组织者,并承担注册义务,以便他们使用创作物作为输入数据时可以被要求公开信息,有必要制定UUHC的衍生法规,进一步解释有关版权限制的规定,有必要对复制权实施非排他性许可(综合许可),以促进将创作物作为商业和非商业用途的输入数据的许可程序,政府需要促进对版权保护期已过的作品和使用开放许可的作品的访问,并对版权法进行修改,以预测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