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四本閣第220號(CCP),19.12.13)所制定的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及根据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四本閣第134號(CCP),30.7.19)、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京成第4404號,31.3.21)、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防禦技術第15542號,10.27)或建设绩效评价指导方针(防禦技術第7160號,3.28.3.31)所制定的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书”)合计得分未满65分的,将被排除在外。
此外,在2001年12月25日或之后完成的工作,并由国防部命令机构命令(意思地面自卫队的部队和机构,由联合参谋长和地面自卫队负责人监督的空中自卫队和空中自卫队负责人,海上自卫队的参谋长,一名竞争者的行政部门,包括同一辩护机构(包括此处的辩护机构);根据国防设施管理局实施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建筑绩效评估指南13.12.19)实施的建筑工程的建筑绩效评估指南(CCP)13.12.19)(以下称为“建筑绩效评估指南”)。 (以下简称“建设绩效评价通知”)以及根据建设绩效评价指南(四本関第134號(CCP),2019年7月30日)、建设绩效评价指南(還がそば第4404號,2021年3月31日)、建设绩效评价指南(防禦技術第15542號,2027年10月1日)或建设绩效评价指南(防禦技術第7160號,2028年3月31日)发布的总評價分(以下简称“总評價分”)未满65分的除外。
合同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或以后由防卫省订货机构(订货人员所属的防卫省内务部门、日本防卫大学、防卫医学院、国家国防问题研究所、联合参谋部、地面参谋部、海上参谋部、空军参谋部、情报总部、国防督察局、各地区国防局、总参谋长监事会联合参谋部、地勤参谋部、海上参谋部和航空参谋部。指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的单位和机构,由防卫装备技术后勤局(以下同)(包括原防卫设施管理局及原防卫设施管理局分局)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施工绩效评估指南已实施防卫设施管理署令第220号(建设业绩评估准则(CCP))(2013年12月19日)是根据防卫设施管理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建设业绩评估准则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绩效评估通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绩效评估通知》)及《建设工程绩效评估指南》(建发第134号(CCP))(2019年7月30日),关于《建设工程绩效评估指南》(建发第134号(CCP))(2019年7月30日),建设局公告第4404号)(2009年3月31日)、关于建设绩效评估准则(防务第15542号)(2012年10月1日)或关于建设绩效评估准则(防务第7160号)(2016年3月31日) )以《建设工程绩效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绩效评价标准》)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绩效评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绩效评价通知书》)上所列总评分(以下简称《总评分》)进行核算。 (一)建设项目施工绩效评价结果合格,得分低于65分的,不予批准。